门座式起重机起吊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
门座式起重机司机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6.1.2 司机应年满18周岁,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1.0以上,辨色能力、听力良好,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精神不正常等疾病,并具备高处作业的身体条件。
6.1.3 门机不得调运人员。吊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应有专用装运装置。吊运重要物件时,应有专门的安全措施,现场有安全员进行监护。
6.1.4起吊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不得歪拉斜吊和起吊被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体或与地面冻结(含黏结)以及被其他重物卡压的物件。
6.1.5 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幅度指示器系统、力矩指示器系统、起升高度指示器系统等安全保护装置的灵敏度和可靠性,大车行程开关触及限位装置能够做到即使断电保护。
6.1.6 门机在气温低于-20℃、6级以上大风、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此时,吊钩应升至最高位置,臂杆升至最大幅度并转至顺风方向,锁定回转制动闸板,台车行走轮用防爬器卡紧,夹轨装置锁定。
6.1.7 机上不得用明火取暖,用易燃油料或清洗剂、香蕉水等清洗设备零件时,不得使用明火和吸烟。废油及擦拭材料不得乱放乱泼,应回收入库妥善处理。
6.1.8 机房、配电室、变压器、操作室等主要部位应配置相应规格要求的灭火装置,并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过期剂料。电气设备失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6.1.9 各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应处于完好状态。高压开关柜前应铺设橡胶绝缘板。电气部分发生故障时,应有专职电工进行检修。维修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各种保险元件的额定容量不得超过规定值。不许任意加大,不得用其他金属丝(片)代替。
6.1.10 夜间作业、机上及作业区域应有足够的照明。臂杆及竖塔顶部应有红色警示信号灯。
6.1.11 司机饮酒后和非本机司机均不得登机操作。
6.1.12 司机应做到十不吊。即在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操作人员应拒绝吊运:
1 捆绑不牢、不稳的货物。
2 吊运物品上有人。
3 起吊作业需要超过起重机的规定范围内。
4 斜拉重物。
5 物体重量不明或被埋压。
6 吊物下方有人。
7 指挥信号不明或没有统一指挥。
8 作业场所不安全,可能触及输电线路、建筑物或其他物体。
9 起吊重要大件或采用双机抬吊,没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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