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管理:劳务派遣管理办法.docx 10页Word版文末下载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选择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
第四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五章岗位管理
第六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七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八章绩效管理
第九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十章奖惩
第十一章基本行为准则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管理,满足集团公司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大型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与银行签订的《劳务派遣收支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所属各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操作协议》(以下简称“操作协议”)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务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专业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用人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工作及绩效等管理,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子公司及集团公司机关。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人员。
对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特点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程度较高的岗位鼓励实施项目外包。项目外包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编、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工作管理、绩效管理。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选择
第七条 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集团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未达到操作协议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年度评估意见将作为集团公司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为确保服务质量,使用人单位专注于研究同一类岗位,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操作协议,各单位不得自行选择。
在本办法生效前,对用工单位已经与非集团公司指定用人单位签订了派遣协议的,应在合作期届满后终止且不得续签,并应积极协调各方做好派遣人员转移派遣关系等事宜。对合作期限未满的,新增派遣人员须通过指定用人单位派遣,并鼓励用工单位主动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办理原已派遣人员关系转移事宜。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第九条 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人员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