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员工在企业不同分店之间调转,工龄如何计算?
2011年2月,徐某通过应聘进入某食品有限公司旗下的江苏镇江市某汉堡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由于该汉堡店经营不善,公司将徐某安排至镇江的另一家汉堡店工作,双方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徐某因业务能力强,2015年1月被公司调任旗下南京某汉堡店店长一职。直至2015年6月,徐某以拖欠工资为由书面通知南京汉堡店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2015年3月至6月工资及2011年2月至2015年6月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经镇江市润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查明,3家汉堡门市店均有独立营业执照,用工主体及名称均不相同。同时,徐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3家汉堡店之间的调动系非本人原因导致,银行明细对账单也不能显示汇款单位系同一用工主体。最终,该委裁定南京汉堡店支付徐某2015年3月至6月工资及2015年1月至6月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由此可见,工作年限对于劳动者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福利、年休假等诸多方面的权益都与其工作年限息息相关。在此提醒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调至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调动手续,如劳动者不能明确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主体资质问题的,应当在调动之前将相关补偿事宜协商好,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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