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住房·汽车等特殊福利待遇的安排?
2007年1月,上海某美资软件开发公司通过校园招聘,与上海某理工名校的5名计算机专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并约定7月份正式到公司报到。而在2007年1月到7月之间的这段时间,这5位学生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去到该公司参与项目的开发。经过6个月的实习观察,公司觉得这5位博士生专业基础扎实、思维细密灵活,适合研发工作,而公司最近开发的一个项目,可能需要3到5年的集中攻关方能完成,同时这种IT项目的开发,最忌讳的是研发人员离职和临时换人,于是公司决定通过给予特殊福利待遇的方式留住这5位年轻的技术人员。2007年7月,公司与这5位刚刚取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签订了为期5年的服务期协议,并约定,对于其中2位家在上海的毕业生,公司除支付年薪外向同时其提供价值30万的轿车一辆并办理好相关牌照,而对于3位家在外地的毕业生,公司除支付年薪外同时向其提供价值35万的产权公寓房一套。如果员工不满服务期即离职,则需按照实际服务年限占服务期年限比例乘以35万的数额支付违约金。2007年10月,公司聘请专业咨询公司对其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咨询公司提出该协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案例解析: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也即是说,上海市允许企业给员工设置服务期有三种情形:一是出资招用;二是提供培训;三是提供其他特殊待遇。本节案例中,企业提供给这5为员工的汽车和住房的待遇,是其他一般员工所不享有的,应属于企业提供给这5位员工的特殊待遇。那么,企业与他们基于这些特殊福利待遇订立的服务期合同也应当是有效的。值的注意的是,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优先法规的法律适用原则,2008年1月1日以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会优先适用于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设置服务期的情形只能是提供出资培训,出资招用和提供其他特殊待遇不能再设置服务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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