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招录亲属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违法 ?
伍某主张其于2008年8月1日入职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公司),任职保洁主管。2014年12月4日,恒富公司以伍某安排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亲属进公司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5年,伍某就本案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1681号裁决书,裁决恒富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恒富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劳动者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故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者辩称:我不负责招聘,恒富公司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单位决定录用,我同意仲裁结果。
案例解析:
恒富公司称之所以解除与伍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因为伍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具体事实依据为:1.利用职务之便将伍某的父母通过伪造身份证件以及改变年龄的方式招募到公司并安排到自己的片区工作,为其父母不劳动或少劳动提供便利,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2.伍某与其父母在同一片区工作,违反了公司中直系亲属不能在同部门工作的规定。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第一,恒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伍某有招录的岗位职责,不能证明系伍某个人决定对伍×、陈×进行招录;第二,恒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伍某知晓公司有招聘年龄的限制以及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等规定的限制;第三,即使伍某招录自己的亲属来公司工作,也不能认定伍某“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伍某的父母为恒富公司提供劳动,公司给予其劳动报酬,此种情况下难以证明伍某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也无法证明公司因此而受到损害。综上,恒富公司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伍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此情形下,恒富公司解除与伍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伍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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