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司法判例观点集成
跟踪法律政策热点,洞悉立法、执法、司法动向
1.未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合法吗?
裁判观点:虽然公司提出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作为附件向劳动者出示,林平之知晓的抗辩意见,但不足以证明相关规章制度已公示的事实,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裁判:派遣公司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规章制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未能就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虽然公司提出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作为附件向劳动者出示,林平之知晓的抗辩意见,但不足以证明相关规章制度已公示的事实,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2018年4月26日,西岗区法院判决,派遣公司向林平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85元。(2018)辽0203民初674号
2.从未执行过的考勤管理制度以及员工手册条款,是否适用于劳动者?
裁判观点:员工手册的相应条款不对劳动者该期间多次迟到行为进行适用,无法认定其属于严重违纪,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裁决:依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不仅仅要求在内容以及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还应当保持统一及时的适用,才能成为用工管理的有效规则。申请人在职期间出现的迟到行为,但被申请人未适用员工手册中的相应条款对予以处理,且视该期间的出勤为全勤,但又在相对较长时间后认定申请人多次迟到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被申请人对员工手册的条款适用不具有一致性,对申请人的迟到行为作出前后不一的认定,说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未严格执行。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和话语权,发生此种情形时就采信有利于劳动者的处理方式,员工手册的相应条款不对劳动者该期间多次迟到行为进行适用,无法认定其属于严重违纪,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于子公司的员工?
裁判观点:母公司的规章制度非经转化程序(含民主议定和公示或告知程序),并不当然适用于子公司。
法院裁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母公司的规章制度非经转化程序(含民主议定和公示或告知程序),并不当然适用于子公司;劳动者对于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S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将该《员工手册》或者适用母公司D公司的《员工手册》的情况予以公示,或者告知王某。仅凭王某在D公司工作期间签收过《员工手册》,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有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约定,因不能确定此员工手册与彼《员工手册》的同一性,尚不能判定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已完成对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程序的举证责任。S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即王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证据并不充分。法院判决S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S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以上就是规章制度司法判例观点集成的所有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本文分类:公司运营
- 本文标签:
- 本文链接:https://www.58how.com/wlll/18521.html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