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能否成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尚方宝剑?
案例分享
王某系某大型连锁超市公司员工,于2014年9月15日入职该超市,担任理货员,双方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2017年9月1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月16日,超市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其未支付工资及加班费等共计49000余元。
仲裁委经审理驳回王某的全部请求,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超市称,因为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屡犯错误,超市先后四次对其发出书面警告通知,该四份书面警告均有王某亲笔签字确认,根据《员工手册》第4.2.2项规定,雇员累积被处罚三次书面警告的,相当于解雇,故公司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书》有王某签字,可以证明公司的《员工手册》已经送达王某。四份书面警告均有王某签字确认,可以证明其认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那么,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壹周HR小助手
1、员工每次的行为不足以构成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却屡错屡犯。公司采取的对策是向员工出具书面警告,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2、用人单位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基础,合理、合法的执行规章制度时关键。无固定期限劳动并不是员工的铁饭碗,只要用人单位依法办事、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照样可以合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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