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顾衡。
上一期,咱们梳理了罗斯福和最高法院之间的理念之争。这一期,咱们就来具体看一看,在合宪性上,罗斯福的新政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咱们都知道,法官判定一个事情合不合法,他要关注两样东西,一个是实质,一个是程序。
我举个例子,就是前一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孙扬到底用没用兴奋剂。用没用呢?那就得抽血化验才知道。这个血样,就是实质。另一方面呢,法官还在意采血样的过程是不是符合正当程序。如果采血的程序不规范,那结果就不被认可。
同样道理,美国最高法院也是在实质和程序这两个方面,对罗斯福新政进行合宪性审查的。
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
罗斯福新政,热闹得不行。连街角杂货店收银员隔多长时间可以抽根烟歇口气都有规定。他当总统的第一年,也就是1933年,刚开始的时候还是一周签两个新政法案,到了这一年年底,一天就要签好几个。新政法案多如牛毛。小的咱就不说了,挑个大的,就是《全国工业复兴法》。
上一期咱们也提到过,资本主义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宗教焦虑的敛财冲动。大家手上有个鸡蛋,都不肯炒西红柿,个个都趴着孵小鸡要得到更多的鸡蛋。这造成了一个普遍的结构性失衡,就是相比于投资,个人消费明显不足。
一战结束后,欧洲的重建给美国带来了大量订单,让美国享受了一段很长的繁荣期。但是所产生的利润,分配却严重偏向资方,劳方得到的相对比较少,这就抑制了消费。因为有钱人钱再多,他一顿最多也只能吃四个大白馒头。资本家赚了更多的钱,他只会更多地去投资。穷人呢?穷人更不舍得吃不舍得穿,为了下一代,为了美好的明天,勒紧裤带买股票。
这么着,股票市场就兴旺起来了。股市的兴旺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资金、也带来了更大的产能。那么,国内投资兴旺、消费不足所造成的产能过剩,就只能靠出口来缓解。
但是到了1929年,欧洲恢复得也差不多了,欧洲人自己也开始勒紧裤腰带买股票了。再加上各国打仗的时候借了美国很多钱,要还债。美元流回美国,欧洲人就没钱买美国东西了,可是流回国的美元又投到股市里,产能过剩的情况大大恶化。这是诱发大萧条非常重要的原因,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原因。
那么可想而知,为了解决这个结构性失衡,根本措施就是提振国内消费。让老百姓有钱花,也就是改变分配比例。另外老百姓有了钱还要让他敢花钱,这就是要提供生老病死的基本福利。
那么,罗斯福这个《全国工业复兴法》是干什么呢?
它本质上,就是让各个行业自治,由各行业自己设定最低工资、设定最长工作时间、允许工人自由加入工会。你行业先自己定个东西出来,我罗斯福盖个戳,让它成为法律。《全国工业复兴法》其实就是这么个东西,并不是说禁止自由竞争,政府什么都管了。
公平说,现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些国家,福利制度搞得太过分,养懒汉、侵犯个人自由,把国家搞得像赫胥黎笔下的那个《美丽新世界》,这也是过犹不及。
但是,如果一直严格遵守自由放任,禁止政府出手干预,资本主义制度能不能走到今天这么远,也是个值得怀疑的问题。对于资本主义制度那个内在的结构缺陷,我们也不能视而不见。政府手伸太长肯定不行,但是一直袖手旁观我觉得也有问题。
所以,罗斯福搞的这个《全国工业复兴法》,以行业自治、政府背书的形式,来调剂劳资双方的分配,并加大老百姓的福利保障,从手段到目的,我觉得都不能算太过分。但是最高法院却是以9:0的投票结果判这个法违宪,这又是为什么呢?
违宪的两个方面
首先就是在程序上出了问题。因为罗斯福上台后,他说啊呀千头万绪,要做的工作太多。一项一项地制定法案,在国会走正常流程来不及。咱能不能这样,就是你国会预先给我个总授权。我让各行各业起草自己的行业规范。我总统盖个戳,就算法律了?国会觉得有道理,就通过了。
罗斯福拿到国会这个总授权后,以每天几个的速度批准了一大堆新政法案。但是政府内部的法律人士一再警告说,这个先上炕后扯结婚证的路子不行,最高法院那边可能通不过。
罗斯福前面也说了嘛,他没啥法律思维,喜欢走捷径。所以他应对的办法就是尽快让生米煮成熟饭。有一次他甚至还问财政部长摩根索,说你能不能在外汇和证券市场搞点恐慌?这样民意会倒向我,最高法院就不敢拿我怎么样了。摩根索气得直哆嗦,直接给拒了。
因为政府的故意拖延,最高法院一直到1935年5月,才真正有机会审核《全国工业复兴法》。之前,大法官们对新政早就憋了一肚子气。保守派大法官的态度就不提了,连自由派的大法官布兰代斯,对这个总统取代国会直接签署法案的路数也是深恶痛绝。
让新政到头的,是一个看上去鸡毛蒜皮的小案子:犹太移民谢克特三兄弟买来活鸡,按照犹太教的宗教仪式杀了卖给教徒。谢克特在希伯来语里,就是仪式屠夫的意思。
本来,人家买卖做得好好的,全国复兴总署的官员非要跑去找茬,罚了谢克特兄弟7000美元,还关了他们一个月。理由是出售病鸡、允许客户挑鸡、给自己工资开得过低六十多项罪名。
谢克特不服,因为你说人家出售病鸡,人家声誉就完了,以后还咋做买卖呢?另外罚7000美元实在是太多了。要知道,1932年的时候,物价跌到地板上,一头牛才2美元,7000美元正经是很大的一笔钱。
这个关于卖鸡的案子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郑重审理了。其实,大法官们真正在意的只有一点:国会把立法权授予总统,违反了美国宪法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法官们也挺坏的,他们故意纠缠细节,让罗斯福的新政出尽了洋相。
比如,他们问政府律师:谢克特的顾客为啥不能挑鸡?政府律师说:那后面来的顾客就只能挑剩下的了,这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买东西不让挑,哪朝哪代出过这规矩啊?所以大家都觉得罗斯福手下这些人,脑子有问题。
大法官又问谢克特兄弟:你们为啥要给自己开这么低的工资啊?谢克特兄弟欲哭无泪,说买卖是我们自己家的,我们给自己开啥工资?生意难做,往家拿的钱少,这也是犯罪啦?
说到出售病鸡,这就更可笑了。谢克特兄弟说政府官员狗屁不懂,血口喷人!后来派兽医来好一通查,我家只有一只鸡病殃殃的,杀了一看,是有一枚鸡蛋横在里面生不出来,难产了。可是这也不影响杀了吃啊!顾客买的话还能白得个鸡蛋。
这案子审得,总之大法官和旁听观众笑得前仰后合,政府那头尴尬得不行!
戏弄完了,图穷匕首见。首席大法官休斯代表全体大法官,宣布《全国复兴工业法》违宪,理由是总统制定行业标准定义不当,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因此属于国会非法授权。
借着谢克特案,最高法院不仅以9:0的投票结果否决了全国复兴总署这个机构的合法性,还取消了新政的一系列法令,制定最低工资、限定最高工时,这些东西都以违反契约自由为理由,被宣布违宪无效。
紧接着,《农业调整法》也被取消。在随后的17个月内,最高法院推翻国会法案的速度是从前的十倍。
其实,最高法院拿出国会非法授权这个理由,就不是在判具体哪个案子输赢了,而是宣判了整个新政的死刑。
而且,新政不光是程序上有问题,内容上也有很大问题。
因为是让行业自己制定规则嘛,政府只管盖戳。那么,占便宜的就是行业里的龙头企业。小企业除了枷锁,什么也没得着。
有一家做墙纸的小公司,老板给罗斯福写了封公开信。信上是这么说的:亲爱的先生,您试图告诉我应该什么时候开门,什么时候关门,应该销售些什么,付给员工多少工资,而至于我能挣多少,您却毫不关心。尽管如此,我还要缴纳您强加到我头上的税收您和您的手下已经并且仍在迎合这个国家里的游民、闲汉、文盲,以及各式各样的地痞流氓。
这是小企业主,一肚子意见。而工人呢,工人对新政也不满。
因为他们被政府鼓动着成立工会后,资本家为了对抗工会,就弄了个黄狗合同,说只要你不参加工会,那我给你工资加5%。这么着,工会再一组织罢工,老板说,那正好,全开除。我反正有的是黄狗。工会跑去找政府,说你政府赶紧管管啊!这会儿,政府倒不吭声了。所以,参加工会的工人反而吃亏了。
后来各大工会的领袖一致得出个结论:罗斯福这个人,靠不住。
好,这一期的内容就讲到这。简单总结就是,罗斯福搞《全国工业复兴法》,这个思路本身并非毫无道理。为什么会被全票否决呢?很简单,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质上,它都违宪了。
新政被最高法院废止后,罗斯福授意他的司法部长卡明斯,搭建一个绝密的班子,研究怎么对付最高法院。那么,罗斯福想出了个什么办法呢?咱们下一期就讲这个问题。
好,我是顾衡,感谢你的收听。咱们下期见!
划重点
1)罗斯福《全国工业复兴法》,是希望以行业自治、政府背书的形式,来调剂劳资双方的分配,提振国内消费。
2)罗斯福推行新政有程序和内容两方面的问题。程序上,绕开流程,总统取代国会直接签署法案。内容上,侵犯契约自由,损害了行业公平等。
网友互动
我想向顾衡老师提个问题:新政里面最有名的谢克特家禽公司诉合众国案。为什么最高法院在1935年谢克特案中判决规范这个工厂生产条件的全国工业复兴法案是违宪的?有利于国计民生,提高最低工资,管理它的工时、管理它的卫生条件,使得它不敢用生病的鸡加工肉类,那不是很好的事情吗?难道是因为宪法只规定联邦政府在跨州贸易上的行政权力,联邦政府没有管理规范某一个州内加工厂生产条件的权力,所以他们说这是违宪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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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讲会提到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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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衡老师,我有一个问题,罗斯福新政是针对大萧条的经济问题的解决方案,可是事实上却通过跟最高法院的博弈事实上扩大了美国的政府权力,在加上后来二战对于大规模工业生产的需求,加上安置退伍军人政治需求,美国的政府职能与规模越来越大。
这究竟是罗斯福个人有意为之加上时事变化的巧合,还是大国的政府机构先天有不断扩大规模的本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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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社会环境往往会有极端的政策出来,这是常态。但美国这个社会的权力结构却具备一种能力,能够把极端的政策给拉回到相对正常的程度上来,你还真的不得不佩服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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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面对1929年开始的经济大萧条,当罗斯福总统启动新政之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是最坚决的反对者;到1936年为止,最高法院在9件涉及新政立法的诉讼中,判定其中的7件违宪,其中就包括大名鼎鼎的《全国工业复兴法》。其实,这并不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故意和罗斯福总统唱反调,而是最高法院一直以来,都是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理论的坚定捍卫者;也就是主张古老的自由市场经济,强调发挥市场的自主调节作用,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做出过度的干预。而罗斯福总统的新政,绝大多数都是为了应对当时的经济危机,主张扩大政府权力、强化对经济的干预职能,被裁定危险也就不足为奇了。也可以说,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本身就是代表了美国长期以来的自由传统,对不断扩张的政府权力,所做出的一种抵抗。但是,传统终究是干不过变化的形势,经济大萧条带来的社会冲击,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代;当时金融市场崩盘,生产和出口大幅下滑,失业人口剧增,美国失业人口高达1300万。也正是在这种压力下,从胡佛到罗斯福,才竭力主张扩张政府权力来克服危机,包括加强金融管制、举办公共工程等。1937年之后,联邦最高法院迫于政治压力,也不得不向再次以高票当选的罗斯福总统做出让步,新政在法律层面终于得到了全面认可。由此可见,传统意义上自由和权力的边界,或者说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实是在现实的政治压力和固有的传统原则之间,不断的做出调整、平衡和重新塑造的。正是这种动态的变化、再平衡过程,才能不断适应真实世界的发展,并同时避免社会的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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