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两起劳动纠纷引起网络热议,“打工人”的权益保障,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陆先生系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2020年1月6日,陆先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共8天)。次日,陆先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返沪后,陆先生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辞退。
尽孝是每个人必须担当的,人生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是回报父母养育之恩的起码品德风范。然而,在涉事企业领导眼中,这竟然只是“无故旷工”?这种冷酷无情的措辞和处置,不仅将此次事件顺利送上热搜,也使涉事企业迅速成为众矢之的。
相比起陆先生的遭遇,杭州王女士所经历的事情虽然没有那么沉重,但却显得更为荒诞。
事情是这样的。王女士晚上9点才下班,可领导不让她走,让她跳一会儿舞。因为公司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节目。王女士很疲惫,直接回了家。领导向上汇报此事,王女士在微信群里提建议: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没成想,公司认为她在顶撞领导,要求她离职。
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都在呼吁“不扎堆、少聚集”,企业此时仍执著于“开年会”,本身就是对疫情防控的疏忽和懈怠。无论王女士在微信群里面说了什么,涉事企业对疫情防控的不以为意,以及对员工行为的过度干预,都是显而易见的。更为重要的是,王女士的言行到底有多严重?竟至于公司要对其处以辞退的“极刑”?
此次事件中,还有一个很容易被人忽略的问题——员工的业余时间应该谁做主?
从这两起事件,人们吃惊地看到,某些企业对员工行为的干预已经延伸至工作时间之外,甚至尽人子孝道,也能被罗列为不可饶恕的“罪过”。
劳资平等是劳资关系中的基本准则,在那些一言不合即辞退员工的事件中,既看不到企业对劳动法规的遵守,也看不到对法定权利的尊重,唯一能看到的只有对劳动者权益的粗暴践踏。虽然企业在劳资对话中占据有利位置,但法律始终在鼓励劳资双方平等博弈。这正是山东高法选取陆先生遭遇作为分享案例的关键所在——陆先生提起诉讼后,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涉事公司违规解除合同,应支付陆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
诚如二审法院所言,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现实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为何缺少“善意、宽容及合理”呢?究其原因,在于缺乏道德自律的“耻感”以及法律问责的“痛感”。
就此而言,陆先生的遭遇无疑具有标本价值,其最大意义不在于涉事企业接受什么样的处罚,而在于法律亮明了立场和态度:企业不能任性,管理必须守法,劳动者的权益不容侵犯。
目前,杭州王女士也已经准备依法维权,在管理中同样缺乏“善意、宽容及合理”的企业,相信很快就将付出相应的代价。
维护劳动者权益,既需要“道德的血液”,更需要法律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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