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年薪制度需约定劳动合同?

2014年年1月,27岁的蒋某进宁波某服装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税后工资每年10万,以年薪的形式发放。每月发放标准为税后5000 元,其余部分,也就是4万元,在每年元旦前一周发放。未满一年,以实际服务月数按年薪除以12个月进行折算。去年12月,蒋某的2012年年终业绩考核不 合格,公司扣除了蒋某剩余的4万元工资。

公司称,《工资分配制度》明确规定,“中层及以上特聘管理、技术人员如采取年薪制形式:年薪构成为月发基本工资+年终考核工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公 司已口头告知蒋某,若年终业绩考核为不合格,年终工资不发放。2015年1月初,蒋某离职,公司也一直没发剩余的4万元。

2015年3月,蒋某干脆把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说,他根本不知道公司还有工资分配制度,而且这项制度也并非劳动合同的附件。他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资4万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万元。

案例解析:

镇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服装公司虽主张依照《工资分配制度》支付蒋某劳动报酬,但双方并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该制度,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已将该制度告知蒋某且经蒋某同意。法院最终判公司支付蒋某2012年剩余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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