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派遣公司约定单位解除合同即终止合同,是否合法吗?
2011年4月16日,林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为期两年。劳动合同约定:派遣林某至某软件公司,任技术主管,工资6000元/月。劳务派遣协议终止或解除以及某软件公司终止或解除用工关系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2012年8月13日,某软件公司向林某发出书面解除用工通知书,理由是:林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把公司的产品研发资料发送至私人的电子邮箱。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书面通知,当天就解除了与林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林某认为软件公司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此行为,更没有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在协商无果的前提下,林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自解除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的工资。请问,林某的要求会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
案例解析:
林某的要求会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第一、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条款无效。在08年以后,终止的情形都是法定的,劳资双方无权就终止条件进行约定。第二、关于严重违纪的判断,并不局限于是否发生严重危害结果这一标准。凡是危害后果大的或者主管恶性大的,都可以约定为严重违纪。当然企业要适用严重违纪要确保这样一个前提:有一个适用于员工的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即规章制度要进过民主流程与公示流程,同时制度上要有严重违纪相关情形的明确规定。第三、用工单位解除劳务派遣人员的,如果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有协议约定退回后的员工由派遣单位自行处理的,我们认为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通常在实际操作中,员工被退回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会承担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则是由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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