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用人单位弄丢档案要不要赔偿?
肖美来是某化工厂的工人,厂子进档升级搞股份制改造,人员分流,科室职员变动很大。肖美来下岗后去公司调档申请失业救济、寻求新的工作单位时发现他的人事档案没了。几次查找没有结果。厂方说可能是机构重组,档案室搬家弄丢了。因为没有档案小肖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不到失业保险金。档案丢失,提供不出档案,用人单位不接受也使他丧失了很多就业机会。最近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工作单位某化工厂就此赔偿损失,不知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案例解析:
人事档案的丢失,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扣押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赔偿。丢失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也应赔偿。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6年6月13日,〔2004〕民立他字第47号),有明确答复: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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