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郑某系某化工公司,郑某自 2008年1月1日起与某化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职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为北京。2009年3月29日,某化工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将其岗位调至山东,郑某并未同意。4月21日,某化工公司则以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也未向直线经理请假为由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郑某经与某化工公司协商不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调岗;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本案中,双方未能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可以调岗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后,即以劳动者未到新岗位报道工作旷工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案仲裁裁决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因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与本案实际情况及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法律条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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