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档案材料填报不实就应解除合同吗?
某私营小企近年生产不太景象,急需找一个大企为依托。最近他们招聘了一批工人,在隋某登记的社会关系中发现,隋的姑父是某大企的副厂长,于是决定招用他,并聘为业务经理。与其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厂方使用隋某一段时间,发现厂子的业务没有太大进展,经打听应聘前隋某的姑父因受贿被革职查办。厂方最近以隋某虚报社会关系,欺诈为名,欲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隋某对此不服准备申请仲裁。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何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应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与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正常职业要求,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或工作效果相关的情况,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家庭住址、手机号等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社会关系”与上述问题无关,劳动者无需提供。当事人就此隐瞒提供虚假材料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与隋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向隋某支付赔偿金。就此发生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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