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是主动辞职还是违法解除
2015年8月5日,家住天水市麦积区的黄女士入职于麦积区某医药超市,签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女士每月工资为1300元。9月10日当黄女士领 取第一个月的工资时,被告知其因在工作中违反该超市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被罚款120元,黄女士对此提出异议,该医药超市以黄女士不缴纳罚款为由拒付其工 资。黄女士于9月15日将该医药超市,投诉到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求该医药超市支付其工资1300元。经区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发现,该医药超市在自行 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员工每迟到一分钟罚款3元,不服从店长管理一次罚款30元。黄女士因迟到累计30分钟被罚款90元,与店长顶嘴一次罚款30 元,共计罚款120元。
案例解析:
结合本案,该医药超市依据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而对黄女士给予的罚款条款,于法无据,是一种严重的劳动违法行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内部的“法律”。如何做到不违法?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必须把握好以下三点:
程序有效。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员工奖惩办法或涉及员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同时应当按照合法、民主、公示三个步骤进行。标准严谨。用人单位制定的奖惩的依据和尺度,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尤其是对处罚部分,最好能量化标准,具体明细,便于操作,并进行公示。处罚合规。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章的,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违纪违规情况记入其档案、定期内不提升职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直至解除 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员工因其有意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一定时间内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和补助,减缓工资提升,直至解除 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处理。最后,对员工来说,要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当遭遇无法律依据的处罚和处理时,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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