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人事主管可否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周某系深圳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材料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某材料公司以周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周某申请仲裁,主张某材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材料公司主张周某为人力资源经理,负责保管劳动合同,周某的劳动合同系其本人利用职务之便带走;且假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周某本人失职所致,某材料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解析: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本案中,某材料公司提交的报警回执并不足以说明周某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取走其本人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其提交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相关电子邮件亦无法证明其已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周某虽在某材料公司从事人事管理工作,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不得代表某材料公司与其自身签订合同,某材料公司依法应当委派他人代表某材料公司与周某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某材料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委派他人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某材料公司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周某本人过错造成,其不存在过 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同时,某材料公司亦未提交其他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书面文件。因此,原审判决某材料公司支付周某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无误,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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