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标准工作时间是每周44小时还是每周40小时?
某公司执行的是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的标准工作制(即每周上班五天半),多年来一直没有给员工额外算加班费。最近,有一离职员工向公司索要每周超出那4小时的加班费,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劳动法第36条有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另外《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上说的每周40小时规定,只是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劳动法》,故公司认为自己的做法并无不妥。最终,该员工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那么,每周工作44小时和40小时,你觉得标准工作时间到底应该是哪一个?
案例解析: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只要在《劳动法》规定的工时长度内,就是合法的。《劳动法》于1995年1月实施后,国务院于1995年2月作出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全国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最迟延期至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到1997年5月1日、除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以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因此,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周工作时间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既符合《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规定的精神,又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要求和劳动者休息权的落实,所有企业和劳动者都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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