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从病到亡超48小时 特殊情况也应认定工伤?
2010年9月,胡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胡某的家属和单位就胡某下班后是否又处理了私事才回家发生歧义,一直到2011年5月,胡某才被最终认定为工伤。因单位未为胡某参加社会保险,在支付胡某工伤待遇时,胡某的家属和单位又产生了分歧。胡某的家属认为,应按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单位认为,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学理论,胡某的工伤待遇应按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支付。那么,胡某的工伤待遇能否适用新的工伤赔偿标准呢?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明的住院病历记载,2014年3月19日12时王明被送往医院救治,该时间为“48小时”的起算点。王明入院时即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次日自主呼吸停止,应用呼吸机维持呼吸,直至22日15时15分因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王明突发疾病入院救治,在48小时之内,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死亡时间,故应认定王明属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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