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公益性岗位发生工伤谁负责?
2014年11月,李某应聘至某学校的公益性岗位,工资和待遇除了财政补贴部分岗位工资和社保费之外,由学校负担。2015年3月29日,该市就业服务中心将社保补贴资金汇入该校,但学校从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8月29日,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经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并被鉴定为8级工伤。李某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承担?就此引发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性岗位既然是由政府推荐就业,且政府财政拨付部分工资补贴,所以发生工伤应由政府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发生工伤谁来负责?
案例解析:
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虽然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扶持,但是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社会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相关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李某与公益性岗位的提供者——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该校没有及时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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