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谢某的这种情况是否属工伤?
谢某是一家机械厂技术员。一天,其回厂里拿东西,正赶上厂里的铸造车间在安装一台新设备。见在场人员忙不过来,便自愿帮助调试。登高操作中不慎从3米高机台摔下,导致腰部严重骨折,治疗期间,经鉴定被认定为九级伤残。事后,谢某向工厂要求申报工伤,工厂认为,谢某是在双休日自愿帮忙受伤,并非法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受伤,不应属于工伤。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工作时间”既包括正常情形下的工作时间,也包括8小时之外的加班工作时间。本案中,谢某虽然是自愿加班,但其所在公司相关人员并没有加以制止,应视为以默许方式允许并接受了谢某加班参加工作。而且,谢某的自愿行为完全是为了公司工作,应当认定谢某是在工作时间受伤。若是对谢某的受伤不予认定工伤,不仅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相违背,更有失于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应属于工伤,该公司应积极配合谢某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法给予相应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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