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职业病需确认工种 仲裁委有权受理?
2011年7月,李某到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2013年10月,李某被查出肺部有小阴影后,某公司调整了工作岗位,但实际工作中部分时间仍需接触焊工工作。在进行职业病确认时,相关医疗机构要求李某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某公司认可2013年10月前李某从事焊工工作,但提出自调整岗位后李某并未一直从事焊工工作。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从事焊工工作。某公司辩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受案范围中,并无确认工种案由,仲裁委无权受理此案。
案例解析:
仲裁委对某公司的主张并未采纳。理由如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未明确提出仲裁委可以受理有关工种确认的争议,但第2条第6项写明仲裁委可以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一规定将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其中。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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