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工伤职工因病死亡后,家属还能否享受“两金”?
龚某生前系某纺织厂职工。2010年3月23日,龚某在该纺织厂工作时受伤。2010年5月9日,龚某被认定为因工受伤。2010年9月20日,龚某被确认为7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2012年12月,龚某因病死亡。2013年3月,龚某家属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纺织厂向其支付龚某因工受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纺织厂则辩称:龚某已经死亡,其家属不应该享受这两项待遇。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无论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是针对龚某因工受伤以及受该伤残影响将来要面对的问题所作出的补助,均具有人身专属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针对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来可能发生旧伤复发等情况,而进行的医疗救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针对工伤职工将来再次就业会受旧伤影响,而作出的就业补助。当工伤职工死亡后,享受这两项待遇的主体消亡,那么相关待遇也将不存在。因此,龚某家属无理由在龚某死亡后享受这两项待遇,其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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