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无病假流程的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违法?
李某自2013年3月14日入职北京极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草贸易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3月13日。2015年3月9日,极草贸易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未按照公司流程请假,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争讼期间工资,该委支持其请求后,用人单位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用人单位诉称:李某2015年2月14日产假结束后,一直未到岗上班,自3月2日起未按照公司规定请假,我公司于2015年3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者辩称:我产假到期后因病需要继续休养,我电话向公司请了假并向公司邮寄了请假条及病例。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案例解析:
极草贸易公司主张李某自2015年3月2日起,未按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申请病假,但极草贸易公司并未就其公司请假及审批程序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极草贸易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同时,李某向极草贸易公司邮寄的病历本有“卧床休息2周”的治疗意见,故本院对李某关于其自2015年3月2日起休病假的辩解,予以采信。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某存在旷工行为,故极草贸易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故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极草贸易公司要求不支付李某2015年3月2日至7月30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至2015年7月30日。用人单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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