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私了协议导致工伤过期显失公平可依民法维权?
邹某投资开了一个水泥厂,由于缺乏必要的、有效地防尘设施设备,刘某等多名农民工劳作几年后,自觉身体不适,在身体检查中发现自己的肺有严重病变,最终被鉴定为矽肺职业病。刘某等被鉴定为矽肺职业病后,没给工人上工伤保险的邹某,采取威胁、诱骗等手段和职业病工人私了。其放风说工厂马上要破产,职业病工人拿点是点,不同意厂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厂子一破产、老板一走一分钱也得不到。职业病工人刘某等拿到不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一半的赔偿走人后,病情日趋严重。不到三年厂方给付的赔偿款就用去了一大半。他们发现工厂没黄、老板没走,而且日益扩大越干越红火,感到自己上当了,于是刘某等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重新确定赔偿数额。厂方以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不同意再重新确定。去劳动部门投诉又被“工伤过期”挡在门外,刘某等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民法通则》第137条受理了此案,并依《工伤保险条例》重新确定了赔偿数额。
案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37条、第59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期限,也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即“时效双过”,又没有法定的中止、中断、延长情形,可有病情发生重大变化,有当时没有发现或预见到的重大疾病出现,或当时的协议显失公正等情形的应当受理,并根据相关的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合理的重新确定“过期工伤”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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