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电子考勤有风险,员工确认才保险?

某于2011年3月16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1年3月16日至2014年3月15日。2013年9月5日,该公 司通知王某,因其从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累计旷工7.5天,迟到25次,根据公司《考勤制度》指规定;“无故旷工全月累计3日以上者,半 年累计超过5日以上者,迟到或早退每月累计超过8次者或三个月累计超过20次者,公司有权给予辞退并不予赔偿。”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考勤制度》及公示材料、《王某的指纹考勤记录》。公司主张,根据《王某的指纹考勤记录》,王某从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累计旷工7.5天,迟到次数25次。但王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是公司单方面制作的。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 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员工的入职资料、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资料、劳动关系管理等资料都属于用人单位 掌握管理的,因此将有关员工入职时间、岗位情况、工资发放、工作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等事项的举证责任归于用人单位。

具体到本案,公司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应该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王某在考勤方面存在着多次旷工和迟到的现象。该公司提交了王某的《指 纹考勤记录》,但该考勤记录反应在证据中就是一张纸,这张纸上面的内容是可以修改的,重要的是没有王某的签字确认。故而在王某不承认该证据的情况下,仲裁 委就无法认定该证据,公司最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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