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同事间发生“办公室恋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发生了办公室恋情,主管和下属关系暧昧,在公司双双进出,俨然一对夫妻。其实,两人都结婚了,各有自己的配偶。这种情况在员工中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也令单位领导十分忌讳。但是,对两名员工的行为如何处理让单位头疼。
1.员工发生“办公室恋情”,用人单位有权知情并处理吗?
2.如果“办公室恋情”发生在关键岗位,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解析:
员工的恋爱问题属于个人隐私,与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用工管理等情况无关,故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要求员工将自己的恋爱情况向其进行报告或披露。即使员工存在“办公室恋情”的事实,在员工拒绝披露告知时,用人单位也不应认为该行为构成隐瞒,无权对其处罚。
如果恋爱员工的岗位比较特殊,相互之间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不利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比如财务等关键岗位,这种情况有可能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时,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进行告知或披露“办公室恋情”的事实,并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比如与员工协商调整工作岗位。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将“办公室恋情”视为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绝对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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