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员工试用期被外派培训,违约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2010年3月,王某应聘某LED生产厂家,做产品经理。公司为让王某了解LED生产原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客户关系维护,做好产品线的规划管理。入职后不久,公司安排王某到新加坡参加1个月的外部培训,花费5万元,并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给公司服务3年),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5万元)。培训结束后,王某回到公司继续上班。转正前,他被某外资企业看中,于是向总经理书面提出了离职申请。总经理批示,同意辞职,但需按合同的约定赔偿违约金5万元。王某认为,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总经理表示,公司批准辞职,同意其离职申请。王某外派培训花了5万元培训费,在培训协议中有约定,违约应该赔偿5万元,这与辞职并不矛盾。请问,公司的要求合法吗?
案例解析:
员工试用期被安排外训,不可以要求补偿金。案例中,公司的要求表面上看是合理的,事实上是违法的。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对涉及的培训费问题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尽管王某接受公司的出资培训,劳动合同中也有相应的赔偿条款,由于是在试用期内提出的辞职(即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就不需要支付这笔培训费,公司不得要求王某赔偿该笔培训费用。同时,如果王某不是在试用期内,而是在试用期满以后才辞职的,那他就应该按合同约定,对这笔培训费进行相应的赔偿。
企业的新员工培训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够根据《劳动合同法》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所以双方即使签订了培训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发挥不了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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