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 ——《吉迪恩的号角》
今天是端午节,首先祝大家端午安康。假期分享好书更愉悦,今天推荐的是《吉迪恩的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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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记录了一个真实事件。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是一个穷困潦倒的罪犯,他在监狱里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了一封信,而这封信改变了整个美国的司法制度……
本书的作者安东尼·刘易斯,是哈佛大学法学院讲师,同时也是两届普利策奖的获得者,其中一次得奖就是因为攥写了本书。
“吉迪恩案”被评为美国宪政历程上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之一,足以可见这个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力之大。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看吉迪恩是如何凭借一封信就改变美国司法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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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迪恩14岁就退学四处流浪,总是没法安心做一份工作,所以他平日里靠赌博和偶尔的偷盗来维持生计,因此进过很多次监狱,他的大半辈子都是在监狱里度过的。他的脸上布满了皱纹,一头花白的头发,身体也有些弱不禁风。他并不是一个职业罪犯,也不是一个天性凶悍的人。那些认识他的人,都认为他还挺招人喜欢的。
在他51岁那年,因为从一家台球厅中偷走几瓶啤酒和一把硬币,吉迪恩站在了佛罗里达州海湾郡法院的被告席上,他被指控以盗窃为目的的非法闯入。吉迪恩说他本人一贫如洗,无钱请律师,要求法官为他提供一位免费的律师,但是法官驳回了他的请求。根据佛罗里达州的刑事诉讼法,州法院只为那些被控死罪的穷人提供律师。因此吉迪恩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
但是吉迪恩连中学都没毕业,他根本搞不懂那些法律术语的含义,对复杂的刑事审判程序更是一无所知。在挑选陪审团时,吉迪恩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否决权”,以至于陪审团完全按照检察官的意愿组成。根据目击者亨利·库克的证言说,案发当天早晨5点30分,台球厅的窗户已被人砸破,他透过窗户能够清楚地看到吉迪恩在台球厅里,随后,被告人从台球厅里出来,手里还拿着一瓶葡萄酒,他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个电话后,就坐一辆出租车走了。
虽然在法庭上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但吉迪恩对交叉盘问的技巧一无所知。在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检察官的犀利指控下,吉迪恩百口莫辩。最终他被认定盗窃罪名成立,法官又根据他的多次犯罪记录给了从重判决,最终吉迪恩被判处5年监禁。这是弗洛里达州的法律在理论上能够为非法闯入罪给出的最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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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迪恩进了监狱后分外苦恼,总觉得自己就拿了一点零钱,不应该判5年这么久。他越想越觉得委屈,因为依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规定,自己有权获得律师的援助,而不是自己给自己辩护。所以他就在狱中的图书馆自学法律,根据法典上的要求,用他那歪歪扭扭的字迹,写下了我们之前提到的那封申诉信。
吉迪恩在信中主要写道:佛罗里达州法院拒绝为一个被控重罪的贫穷被告指派律师,违反了第六修正案中被告人有权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力。这是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违反,因此也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中所赋予他的权利。他觉得对他的审判是不公正的,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
但事实上,佛罗里达州法院驳回为克迪恩提供律师的请求并没有违反当时美国的法律。因为在美国判例法体制下,州法院所依据的正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贝茨案的判例。
我们先来说说这个贝茨案是怎么回事吧。在1942年,一位名叫贝茨的人,他和吉迪恩的遭遇很像,同样是请求律师的要求被州法院驳回,自己给自己辩护,结果导致8年的刑期。当时贝茨也写了申诉书到最高法院希望大法官出面干预。贝茨案在当时引起了很大争议,主要是关于第14修正案中各州公民的哪些个人权利应纳入联邦政府保护范围。对于这些问题,由于当时内战后南方错综复杂的政治和历史环境,第14修正案未予明确说明。所以支持贝茨上诉的法官们认为,各州公民的律师权是每一位美国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而反对派则认为,向非死刑罪嫌犯提供律师将会导致各州财政负担过重。
最终还是反对派赢了,贝茨案以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6比3的表决结果形成了多数意见,否定了非死罪刑事被告在州法院受审时必须获得律师的帮助的权力。只有“特殊情形”,例如不识字、未成年或者有精神疾病、超出了普通人的理解范围等等,才可以获得免费的律师援助。最高法院的这个判例导致不计其数的穷人只能自己给自己辩护,结果出现了很多冤假错案。学界的批评如潮水般涌来,但仍然没能改变上世纪 50 年代最高法院的立场,他们仍然频繁地引用贝茨案作为裁判的依据。
或许当年第六修正案的制定者并没有想到,会有那么多被告人贫穷到无力聘请律师,但这确实是美国刑事司法中真实存在的问题。根据各州的估计,在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中,约有30%至60%的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最高法院的一部分人也存有想要修正这个判例的想法,但根据“不告不理”这一防止司法部门过分揽权的制衡原则,最高法院无权采取任何主动修改现行法律和判例的行动。所以他们若想推翻之前的判例,只能等有类似的案子出现,才有可能实现。
吉迪恩的申诉书为最高院提供了一个机会。在收到吉迪恩的申诉书后,最高院通过了吉迪恩的上诉申请,并明确规定双方律师必须在答辩摘要和口头辩论中讨论最高法院是否应当重新考虑贝茨一案的判决。
其实贝茨案和吉迪恩案关注的核心就是联邦和地方州的争论,这种争论一直都是美国政治200多年来的主题。美国自建国之初就不具备大一统的血脉,而是强调各州基于共同利益所形成的联合,各州是为了国防安全、贸易便利和经济秩序稳定等等利益诉求而放弃了一部分自主权,将权力部分让渡给了联邦政府。但是各州的政治家在做出这些让步的时候,也都是锱铢必较,不断地为自己争取权力。所以,核心问题在于美国到底需要多大权力的联邦政府,这些权利又不应该涉足哪些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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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说当年奥巴马政府大力推行医改,就是联邦制度的一揽子医保计划,侵害了各州管理自身事务的自主权,忽略了各州财政状况的不平均等情况。等到特朗普上任,他首先做的事情就是,宣布废除奥巴马医改,这也体现了民主党和共和党对于联邦政府可以管什么、不能管什么的不同态度。
在最高法院中,联邦主义和州权独立之间的矛盾表现得尤为明显。以福兰克·福特大法官为首的一些州权独立论的支持者认为:即便假以个人自由的名义,联邦也不应对各州增加新的限制。而布莱克大法官为首的一派则认为:保护个人不受州政府侵犯才是正确的。
现在,两派的观点又要通过吉迪恩一案碰撞在一起。
这一次,最高法院为吉迪恩指派的辩护律师是有名的大律师福塔斯,他是一间知名律所的合伙人。福塔斯的团队人才济济,他调动了自己律所里面所有的精锐力量来为这个案子做准备。而坐在被告席上的佛罗里达州政府却显得捉襟见肘,派出的律师是27岁刚刚从法学院毕业不久的布鲁斯。布鲁斯为了准备这个案子,每天开车去几十英里外的一所法学院,借用那里的图书馆,摘抄判例,再由他的新婚太太帮忙用打字机,把这些判例打出来编成备忘录。
势单力薄的布鲁斯要想获得更多的外部帮助,所以他通过佛罗里达州政府向美国49个州发出了“法庭之友”求援信号。法庭之友是美国司法的一大特色,该制度允许与案件无关的个人或机构提供意见、参与诉讼,法庭之友的意见书在最高法院有很重的分量。布鲁斯本以为各州于情于理肯定会伸出援手,因为如果推翻了贝茨案,各州都得向穷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这会大大侵害各州的自主权,增加各州的财政负担。
但令人想不到的是,其中有23个州不但没有驰援弗洛里达州说话,反倒是旗帜鲜明地站在了吉迪恩一边。更让布鲁斯深受打击的是,8月28日,坚定维护贝茨案判例的代表人物福特大法官,正式宣告退休,还没开战己方就痛失一员虎将。
1963年1月15日,经过将近一年的筹备,吉迪恩的案子终于迎来了最重要的庭上口头辩论环节,双方都提交了自己的答辩状,而9名大法官也准备了一堆问题,哈兰大法官向福塔斯提出了关于联邦主义的问题,如何看待联邦主义与各州分权。福塔斯的回应十分精妙,我们来念一段原文:
“哈兰大法官阁下,我信奉联邦主义,这是我本人最为尊重和关注的基本原则。但是我相信,贝茨案的判决并没有体现出对联邦主义应有的尊重。它要求最高法院必须对州刑事审判采取逐案审查的方式加以监督。这种做法危害甚大…最高法院对各州刑事司法的干预必须尽量减少侵蚀性和破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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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塔斯的回答没有陷入“州独立论”和“联邦主义”谁是谁非的争论中,而是非常巧妙的以彼之矛攻彼之盾。
福塔斯将贝茨案的论点进行了拆解:
1、贝茨案坚持“州独立论”,主张联邦不能过度干预地方各州的权利;
2、贝茨案规定非死罪刑事被告在“特殊情形”下,在各州受审时可以获得免费的律师援助。而此处“特殊情形”规则存在着主观色彩浓厚以及事后判断等特点,势必会导致最高法院在一起又一起的上诉案件中不断地去矫正所谓“特殊情形”标准,这反而是对各州权利更大的干预。
综上1、2,贝茨案的论点自相矛盾。
随后福塔斯又列举了近年来围绕第六修正案的一系列最高法院判例佐证,证实了这一现象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律师权,如今已沦为富人才能享有的法律特权,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对公民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福塔斯在庭上可谓是侃侃而谈,他说:“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的律师权应当包含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之中,州公民的律师权应纳入联邦政府的保护范围,而不应由各州政府自行决定。”
相比之下,布鲁斯面对大法官询问时的表现就显得左支右绌难以招架,这名27岁的年轻人以一种最残酷的方式接受了最高法院的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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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3月18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吉迪恩胜诉,9位大法官全体一致裁决: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因此,撤销了州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责令其重新审理。
最高法院的判决同时宣布,目前正在被关押的犯人,如果之前是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被定罪的,也可以得到重新审判的机会。这一次,佛罗里达州法院老老实实地为吉迪恩免费提供了一位辩护律师,针对吉迪恩盗窃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庭审结束后,陪审团宣布对吉迪恩的所有指控均不成立,吉迪恩被当场释放。
更具有戏剧性的是,后来警方抓获了这起盗窃案的真正案犯,他竟然是在一审时出庭作证吉迪恩有罪的证人。正是由于一审时吉迪恩没有辩护律师,使得他的谎言没有被及时戳穿。
当吉迪恩走出法庭时,有一个记者问他:“你觉得自己取得了了不起的成就吗?”而头发已经花白瘦得皮包骨头的吉迪恩,他激动地颤抖着回答道:“是的,当然。”
吉迪恩案结束后,佛罗里达州和全美其它各州监狱中,共有数千名在押的因当年受审时没钱请律师辩护的犯人,后来都获得了重新开庭复审的机会。吉迪恩的故事在全美各地引起了很大震撼,好莱坞甚至以此为原型拍摄了一部同名故事片。
吉迪恩的故事体现了一个朴素而深刻的宪政原理:法律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改善,才能在不同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与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维持一种微妙的平衡,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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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年吉迪恩病逝后,美国公众自由联盟出资捐赠了一块大理石墓碑,为这位在美国宪政史上留下独特痕迹的小人物树碑立传。碑文选自吉迪恩在"申诉书"中用铅笔写下的一句话:"我相信,每—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
这句话虽然看上去平平谈谈,而且有明显的语法错误,但却觉得莫名的伟大。就是这样一个连语法都写错的普普通通的人,却用一声号角唤醒了人们心中的正义,为美国的司法向着正义的天平更倾斜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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