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收听《刑法学100讲》。



我们第一讲就讲了,刑法的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刑法要发挥保障人权的机能,就必须坚持一个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我们这一讲要讲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咱们这一讲标题里的这个问题,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就涉及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



 



 



 



那我们就还是和上一讲的讲法一样,我先带你看罪刑法定原则的原理,再来解答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这个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铁则,它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是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受刑罚处罚。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刑法原则,而且也是宪法原则。



为什么要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铁则呢?这背后的根源其实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的思想。



我先介绍民主主义。民主主义的核心要求是,国家的重大事务都应该由国民自己决定,包括法律,也都应该由国民自己制定。所以,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这些重大问题要由国民自己来决定,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都应该反映国民的要求。



既然刑法体现的是国民的意志,那你说它保护谁的利益呢?当然也是国民的利益。不恰当地扩大处罚范围,就一定会侵害国民的自由。类似的内容,我在第一讲里也讲过。



好,再来讲第二个思想来源,就是尊重人权的思想。



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和相应处罚,所以国民才能够根据刑法,事先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才不会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犯罪、会不会受到刑罚制裁,而感到不安。这就是尊重人权思想的体现。



 



 



 



显然,要使国民能够根据刑法事先预测自己是不是犯罪,就要求刑法具有明确性。除此之外,尊重人权还要求,禁止刑法的效力溯及既往,也就是说,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如果犯罪了怎么处罚,只能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来衡量,而不能用行为发生后颁布的新法律。



因为如果总是用未来的法律,那在行为发生的当时,国民就根本没有可能去预测行为的后果。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讲到刑法的溯及力的时候,还会详细讲到。




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




尊重人权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要求,就是禁止类推解释。



什么是类推解释呢?



类推解释,指的就是刑法上没有规定某种行为,但是解释者却说这种行为具有危害性、行为人具有人身危险性,用这个作为理由,把这些行为对照刑法分则里相似的条文,来定罪量刑。



比如,刑法规定了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虽然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夺具有相似性,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我们不能做出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这样的解释结论,否则就是刑法禁止的类推解释。



刑法为什么要禁止类推解释呢?因为类推解释会严重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你想,一部刑法颁布后,国民就可以通过刑法用语了解刑法禁止什么行为,在了解的过程中,国民当然也会想到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之内做出解释,就不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但是,如果把一些国民根据刑法用语根本不可能想到的事项,也解释为刑法用语所包含的事项,那就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这就会导致国民行为的不安定性。类推解释就会带来这样的后果。



这里需要你注意的是,虽然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但是扩大解释却是刑法所允许的。



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技巧。比如,把刑法规定里的财物,扩大化到财产性利益,这就是扩大解释,是允许的。



你可能会问,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都会造成处罚范围偏大,为什么扩大解释就是被允许的呢?这是因为,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有着本质的区别。



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可能是某个用语不太常用的解释,但一定不会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解释的结论一定还在国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却相反,类推解释的结果完全超出了用语可能的含义,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那我们怎么判断一种解释是不是类推解释呢?其中的要点有很多,我只讲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是处罚的必要性。处罚的必要性越大,把这种行为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那么,这种解释被认定为类推解释的可能性也就越小。当然,无论如何解释,都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比如说,刑法规定了组织卖淫罪,那么,组织同性间卖淫的行为,对社会性风俗的侵害不比组织异性间卖淫的侵害小,而且现在组织同性间卖淫的情况也很常见,所以对组织同性间卖淫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个必要性就高。那么,把组织卖淫行为解释为也包括组织同性间卖淫,就不会被认为是类推解释,而是合理的扩大解释。



第二要考虑的是用语的发展趋势。如果解释结论符合用语的发展趋势,那一般就不认为是类推解释。比如,刑法第252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行为对象是信件,那电子邮件算不算信件呢?随着时代的发展,信件也开始信息化、网络化,用语本身的含义也会发展变化,那么把侵犯他人电子邮件的行为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就不是类推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个要考虑的是一般国民的接受程度。如果某种解释结论让人感到特别意外,那就表明,这种解释结论有可能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属于类推解释。反过来说,如果某种解释结论国民完全可以接受,国民甚至要求这样解释,一般来说就不是类推解释。



不过,我还是要反复强调,不管处罚必要性多大,也不管国民如何要求,如果解释结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就属于类推解释。



 



 



 



你要知道,刑法用语有两个作用:一个是启示作用,也就是启发我们如何发现法条的真实含义。比如,这个地方为什么用这个词而不是那个词,为什么有的条文使用假冒一词而有的条文使用冒充一词,二者会不会不一样呢?你要思考并从中受到启发,这样才能体会到学刑法的乐趣。



另一个是限制作用,也就是不允许我们超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去思考、去解释。比如,国民普遍使用语言暴力冷暴力概念,但是,暴力必须是有形力,如果认为刑法分则中的暴力包括语言暴力与冷暴力,则必然是类推解释。当然啦,由于用语的含义是在发展的,所以,一个用语可能具有哪些含义,又必然是有争议的。




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中的财物




好,现在我们回到题目中的问题。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中的财物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虚拟财产要么是花钱买来的,如Q币、游戏币、比特币等,要么是劳动挣来的,具有财产价值。既具有客观的交换价值,也具有主观的使用价值。而且,虚拟财产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绝大部分人都离不开虚拟财产。既然如此,对于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就有必要处罚。



其次,财物这一概念,原本就包括财产与物品,所以,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都可以包括在财物这个概念之内。



在这一点上,你不要受德国、日本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的影响。德国、日本刑法与刑法理论明确区分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所以,他们的财物仅限于有体物。这种区分虽然由来已久,但现在看来,这种区分未必那么理想。



可是,我国刑法没有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而是只使用了财物这个概念。既然如此,就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财物能够包括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况且,财物的外延一定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增加的,在虚拟财物大量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否认虚拟财产属于财物。



我还想说的是,我们没有必要就有体物、财产性利益与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三套理论体系,实行三套不同的定罪量刑体系,而是可以将三者均归入财物,建立一体化的理论体系与一体化的定罪量刑体系。



最后,现在大家对Q币、比特币、游戏币等虚似财产都不陌生了,大家都完全接受了虚拟财产这个概念。既然如此,把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就不会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没什么人会觉得意外,所以把盗窃Q币、比特币、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讨论,就到这里了。



下一讲,我们还会讨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就是,成人之间秘密进行的群体淫乱行为,能不能构成犯罪。这涉及的是法益保护主义的内容。



我们下一讲见!




网友互动



张老师好,我是一名初中生,一直对法律感兴趣。



今天突然想到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在某一天杀了一个人,结果第二天,刑法中关于对故意杀人罪的刑法发生改变,在第三天这个人被抓住,那么审判时用改刑法之前的法条进行审判还是用之后的?



作者



回复



你的思考很有意思,正好我第7讲就要谈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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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做一些加餐回答读者的一些共性问题。



作者



回复



当然可以,也欢迎大家多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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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听完顾衡改道至此,好像是刚和老顽童夜店里疯完,出门就撞见了自己老爸。????



 



落差太大,让我静静



你们是商量好一起发这两讲课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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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法律是我们行为的底线,道德是我们行为的上线



今天课程告诉我们的是国民必须获得足够确定性来指导生活



1、罪刑法定原则根本目的就是让国民获得确定感和安全感



2、刑法学必须讲究咬文嚼字,而且必须符合大众普遍共识



3、刑法学讲究直面一切质疑,不模糊,不糊弄,不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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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受益~超级硬核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张老师在课程尾部,画风一转,似乎特意安排了句"愚人"结~



 



下一讲,我们还会讨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就是,成人之间秘密进行的群体淫乱行为,能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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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您好:我带着我13岁女儿吃早餐一起听的这节课。让她知道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因为她自己也拥有各种虚拟货币Q币、游戏币等等。关系到小家伙的个人财产,她很愿意听。然后她不只记住了我国的刑法财务规定和日本、德国的不同。还记住了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劫不是一样的判罚。个人认为初中的孩子是可以听懂的,建议如果在初中可以设一门法律课,一周哪怕一节,因为孩子有心理课,一周一节。普及一下法律知识课,让孩子们明确的了解自己行为的底线,不要去碰触底线,就不会违法。打一下预防针。好多孩子就不会因为无知而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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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其实是存在模糊性的,所谓二者绝对区分是一种没好的愿望而已,这是因为有时法条文义可能含义的范围存在模糊性,或者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处于变化中。



所以要准确把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就要借助于行为处罚必要性的大小、社会观念的发展、国民预测可能性等等。



法律的适用不是想象中黑白分明的,这是法学的难点,也是乐趣所在,是真正的高手修炼之空间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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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这门课确实好,以前对刑法没有概念,印象中只是很教条,一字一句,一板一眼,通过老师讲解,才知道里面有这么多门道和推演,感谢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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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我有一个疑问,为什么刑法禁止类推解释,而民法则允许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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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检察院工作,非常崇拜张老师,期待4月10日张老师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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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原则,有解释!张老师,听您的刑法课,我觉得对公司管理也很有意义,可以引发我的思考!????????????基本名词您解释的也很清晰明了,让我这种小白,学起来不费劲,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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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来,法律条文的模糊性既是无法避免,也是立法者的意愿,目的是为了让法律有生命力。



那么还是有两个问题:



(1)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归谁?为什么?



(2)罪行法定原则似乎会极大的耗费人类认知,因为人类所有行为都有可能违法,每次你都需用遍历所有法条,没有禁止,方可进入下一模块。



更可能的情况是我先认为你违法了,然后再去法律中找。



那种思维方式是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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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无规定不处罚。民法,法无规定不禁止。看上去刑法是闭环的,民法是开环的。看上去是法领域的一条分界线,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是被禁止的,民法没规定的行为是被允许的。领域不同,划线的方式不同。随着法学知识的积累,发现法学中的乐趣。不知道认识的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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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人试过读完一整讲的????读出声来那种,我试了,读完我觉得舌头都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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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关于社会规则的艺术,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



我国关于虚拟世界的财产、人权方面的保障性法律还有待建全完善。这是一个社会矛盾不断显现,人们不断思索、商讨的过程,是碰撞智慧火花的过程。而民众对于法律的关注与学习,非常有利于各类法律的宣传普及、完善更新。



这门课不是法学界的内部会话,而且面向大众的法律论坛。真心希望更多人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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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讲,我对罪刑法定原则这个概念就非常清晰了,以前对类推解释、扩大解释还以为都是刑法允许的,现在对这些知识就明白很多了。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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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教授好,我很好奇,如果对某一法条的不同理解很多,又没有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在实践中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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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或许可理解成近义词和同义词的差别吧,近义词不能通用,同义词可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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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是其内,类推是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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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刑法解释是否为类推解释:1.判断处罚的必要性 2.考虑用语的发展趋势 3.一般国民的接受程度



 



短短六节课就胜过我半年准备法硕的刑法所学,我才知道自己甚至连刑法的门槛都没见着,十分喜欢张老师这种深入浅出的讲课方法,站在一般国民的角度来讲解专业知识,相信坚持下去对我复试以及以后的学习都会有莫大的帮助,为张老师打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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