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交流 | 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卫生监督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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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1日10:54:16 0 560

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卫生监督法规

要求

一、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的提法来源

1.2002年6月27日卫生部法监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对《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法监食便函【2002】142号),其《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以下简称管道直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管道直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2.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文件规定:

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你局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4.《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规定: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净水的水质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已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自来水或水源水为原水,经在净化后可供给用户直接饮用的管道直饮水。

5.《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110 -2006规定: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本规程适用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的管道直饮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管理,包括对管道分质直饮水系统的水质、水量和水压、水处理、系统设计、系统计算与设备选择、净水 机房、水质检验、控制系统、施工安装、工程验收、水质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技术规程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6.国务院在2004年、2012年发布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和《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中均提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分散式供水或分质供水,以全面解决2.98亿农村人口和11.4万所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使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

二、分质供水概念

分质供水从广义上说,个人觉得它包括三种供水形式:管道分质供水、水质处理器(净水器)、桶(瓶) 装饮用水(生产加工纯净水或山泉水等)。目前在饮用水市场中也逐步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格局。

1.分质供水定义:

分质供水目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尚无明文解释。根据目前市场上的设备制水来看,分质供水是指以自来水为原水,把自来水中生活用水和直接饮用水分开,另设管网,直通住户。目前市场上的分质供水多为在一套供水系统里设有两条管道。一条为正常供水的自来水管道,另一条为独立的专门供应居住人群直接饮用水的管道。这条管道系统采用先进的水净化工艺,对小区内的市政自来水进行深层净化,同时运用独特的双路循环供水再生灭菌的保鲜措施,使管道形成一个全封闭循环系统,从根本上排除了净化水被二次污染的可能,以保证居住者可以从入户净水龙头上随时无限量的饮用到纯净水。同时,市政自来水管线依旧供水,保障居住者日常生活用水。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 2005 191号)文件规定“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2.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

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符合卫生要求的源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人直接饮用的水。

3.纯净水:

纯净水是采用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精微过滤及其他适当的物理加工方法进行深度处理后产生的水。通常是指其水质清纯,不含任何有害物质和细菌,如有机污染物、无机盐、任何添加剂和各类杂质,有效地避免了各类病菌入侵人体,其优点是能有效安全地给人体补充水分,具有很强的溶解度,因此与人体细胞亲和力很强,有促进新陈代谢的作用。

4.现制现售饮用水定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规定:

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饮用水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包括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必须是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出水水质必须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要求。现制现售的饮用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

5.水质处理器定义:

水质处理器(净水器)是一种水质处理设备,将市政自来水经过过滤、吸附、 氧化、消毒等装臵处理后,成为可直接饮用的水被贮存在内臵水箱(有的还可加热)中,用户再从水箱龙头中直接放出饮用,水质处理的工艺可以是单元处理或多元组合处理。

三、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工艺流程

目前用于直饮水系统的净水设备多为大型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管道材质有不锈钢管、铜管、氯化聚乙烯管(CPVC)、三型聚丙烯管(PP-R)、钢塑复合管等。其直饮水工艺是将自来水进行深度处理,深度处理的目的就是要将自来水面临的问题解决,除去水中原有的泥沙、胶体物质和病原微生物、无机污染物(如重金属)、 有机污染物、氨氮以及消毒副产物 (三氯甲烷、氯乙酸)等。

工艺一:自来水加压泵-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阳离子软水器-保安过滤器-二级反渗透机-臭氧发生器-不锈钢储水罐-变频恒压供水泵-供水管道工艺一达到国家标准GB17323-1998 <<瓶装纯净水标准>>。

工艺二:自来水加压泵-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阳离子软水器-保安过滤器-中空超滤膜/反渗透膜/纳滤膜 -臭氧发生器-不锈钢储水罐-变频恒压供水泵-供水管道工艺二符合建设部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综合市场管道分质直饮水制取工艺,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预处理、膜技术、调节口感、消毒杀菌。

(一)预处理系统工艺:

(1)滤料过滤:石英砂、陶瓷球、锰砂等过滤。

(2)特殊滤料过滤:KDF过滤(铜锌合金滤料,是一种强氧化剂,可以去除水中的氯气、重金属离子、抑制细菌藻类的繁殖。这种多重作用是其它单一滤料所不能实现的)。

(3)滤芯过滤:PP熔喷滤芯、PP蜂房滤芯、 PE烧结管滤芯、烧结钛管滤芯、陶瓷管滤芯、PP无纺布折叠滤芯等过滤。

(4)吸附:颗粒活性炭(GAC)、烧结活性炭管滤芯(SAC)、活性炭纤维(FAC) (它与传统的颗粒状活性炭相比,具有碳含量高、比表面积大、微孔发达、孔径分布窄 等特点)、分子筛、沸石、骨炭、活性氧化 铝、中性吸附树脂等吸附过滤。

(二)膜分离装置

(1)膜技术:

微滤(MF):0.1-5µm

超滤(UF) :0.01-0.2µm

纳滤(NF) :0.001-0.009µm

反渗透(RO):0.0001-0.0000001µm(100 分 子)

(2)电/膜技术:

电渗析(ED)

电解 (EL)

电吸附(EST)

(3)离子交换:

软化(IR)(钠离子交换器即软化器,是用于去除水中钙离子、镁离子,制取软化水的离子交换器。组成水中硬度的钙、镁离子与软化器中的离子交换树脂进行交换,水中的钙、镁离子被钠离子交换,使水中不易形成碳酸盐垢及****盐垢,从而获得软化水。)

(三)调节口感舒适度

PH值调节:电解(EL)、碱性陶瓷球过滤、 碱性方解石滤料,用计量加药泵添加酸或碱。

矿化处理:麦饭石、矿化陶瓷球等过滤,用计量加药泵添加矿化浓缩液;

防结垢:电子除垢器,用计量加药泵添加阻 垢剂,磁化,硅丽晶(碳酸钙)过滤。

(四)消毒杀菌

消毒杀菌:紫外线(UV)、臭氧(O2)、电子杀菌(ES)、碘树脂(三碘树脂、五碘树脂)、溴树脂(溴代聚苯乙烯海因)等过滤。

四、管道直饮水卫生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有关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法律规定散见在环境、水利、建设与卫生等法律法规中,相互间存在内容不配套,分段管理,交叉重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卫生监督管理主要依据的是《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有关生活饮用水的规定主要限于介水传染病,缺少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分质供水监管等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在监管力度上已不能满足当前饮用水卫生安全形势的需要,里面也没有提到分质供水的监管要求;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配套的一系列相关标准和规范尚未制定或修订。

1.2002年卫生部岀台的《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至今无下落,就象泥牛入海。2005年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规定了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但截至目前国家卫健委也没有关于分质供水的具体解释。法规、规章也没有涉

及到分质供水的监管内容。

2.2003年7月3日卫生部法监司下发的《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实施监管。

3.2010年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纯净水和矿泉水及山泉水的生产加工属食品卫生法的调整范围;之后属食品安全法监管范围。

4.管道直饮水和纯净水的制水工艺基本相同,其工艺比现制现售水更为复杂,如果制作的管道直饮水在最后一道工序给予了定型包装(桶装或瓶装),那么就成了产品水。

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和《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110-2006都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应该说它不是卫生标准或卫生规范,因此,不能作为卫生监督检查的工作依据。

6.水质处理器制取的水质必须符合卫生许可批件所标识的出水水质标准。

综上:

1.虽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了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但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没有明确对其进行解释,也没有具体监管要求。同时,现制现售水在2003年就规定了按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实施监管。那么管道直饮水相比现制现售水的工艺更具复杂性,相当于纯净水的制水工艺,定当属于食品,必属食品安全法的监管范围。

2.虽然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规定了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但也明确提岀了”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可依据……”。言外之意在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没有岀台前也可以不对分质供水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同时,《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自2002年至今未通过,充分说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没有把它纳入监管范围的本意。

3.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是否监管应结合各省实际,要是本省岀台了相关卫生规范,那就按照规范要求搞好监管。例如辽宁省2009年岀台的《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DB21/T1726—2009),就规定了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水质、水质检验、处理设施及设备、管理、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以上纯属个人见解,欢迎大家给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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