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

项目编号:GDCFCG-GZHD-20160115

招标文件

采购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祈福小学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秤风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须知前附表 8

一、 说 明 10

1 适用范围 10

2 监管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 10

3 合格的投标人 10

4 合格的服务和货物 10

5 投标费用 11

6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11

7 其他 11

二、 招标文件 11

8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11

9 招标文件的答疑或现场考察 12

10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2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11 投标的语言 13

12 投标文件的构成 13

13 投标文件的编写 13

14 投标报价 13

15 投标货币 14

16 联合体投标 14

17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5

18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

19 投标保证金 15

20 投标有效期 15

21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6

2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

23 投标截止期 16

24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

五、 开标与评标 17

25 开标 17

26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17

27 投标文件的初审 18

28 投标文件的澄清 18

29 投标文件详细评价 19

30 定标原则与授标 19

31 中标通知书 19

六、 询问、质疑及投诉 19

32 询问 20

33 质疑 20

34 投诉 20

七、 授予合同 20

35 合同的订立 20

36 合同的履行 21

37 履约保证金 21

38 招标代理服务费 21

第三章 合同条款 22

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 26

第五章 评分体系与标准 3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35

第一章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

广东秤风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受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祈福小学的委托,对劳务派遣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GDCFCG-GZHD-20160115(440114-201709-106853-0001)

二、采购项目名称:劳务派遣服务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3000000.00

四、采购数量:一项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2.3.4.5.5.1.采购内容:劳务派遣(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5.2.政府采购品目编号: C0809(职业中介服务);  

5.3.服务详细内容、要求及执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5.4.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5.5.监管部门: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六、供应商资格:

1.2.3.4.5.6.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6.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明)等证明文件)

6.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6年的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如投标人为新注册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6.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清单以及技术人员的名单材料)

6.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证。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6.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6.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2.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中,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6.4.《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和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

6.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或所投包组投标。(提供《承诺函》)

6.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7.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投标。

说明: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供应商凭以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购买招标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明)等证明文件;(原件核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原件核查)

(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情况证明(提供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并加盖公章);

(4)《公平竞争承诺书》复印件;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原件核查);

(5)购买招标文件经办人,需提供:

a)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b)经办人如是投标人授权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以上资料参与正式投标时须放入投标文件中。

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需按要求提供以上资料并经审查,只接受通过以上方式正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的投标。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7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广东秤风采购招标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41号华夏商务大厦1204房)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9月26日9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9月26日9:00~9:30)

九、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41号华夏商务大厦1204房广东秤风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十、开标时间:2017年9月26日9时30分

十一、开标地点: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41号华夏商务大厦1204房广东秤风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十二、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 11日止。

十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单位: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祈福小学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布心路

联系人:吴主任

联系电话:020-83576900

传真:020-83118142

邮编:510000 

(二)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秤风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41号华夏商务大厦1204房

联系人:朱小姐

联系电话:020-37726707-319

传真:020-36968659

邮编:510800

(三)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吴主任   联系电话:020-83576900

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朱小姐      联系电话:020-37726707-319

十四、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

7.8.9.10.11.12.13.14.14.1.法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和广州市政府采购网(www.gzg2b.gov.cn)。相关公告在法定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14.2.补充媒体:采购代理机构网站(www.gdcf.net.cn)上公布。

附件

1、委托代理协议

2、招标文件

发布人:广东秤风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年9月4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须知前附表

该须知前附表的条款项号是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条款项号对应的,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项号 内容

一、说明

2.3 采购人名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祈福小学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2.4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秤风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41号华夏商务大厦1204房

电话:020-37726707;        传真:020-36968659。

二、招标文件

9.3 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不举行

10.2 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时,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4.7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4.8 不允许有备选方案。

14.9 不允许附加条件报价。

19.1 1.投标保证金金额: RMB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2.缴纳形式:非现金形式(如电汇、转账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3.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前一日17:00前到达以下指定账号:

收款单位名称:广东秤风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账户:广东秤风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10948000000106525

银行:华夏银行广州花都支行

注:投标人请在缴款凭证"备注"栏写明GDCFCG-GZHD-20160115,以便查询。

4.投标人以投标担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请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前一日17:00前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传真到达我司。

5.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20.1 投标有效期:90天。

21.1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七份,电子文件一份。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时间、地址: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规定。

五、开标与评标

26.1 评标委员会由7名单数组成,由1名采购人的代表和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

26.4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30.2 定标原则: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七、授予合同

35.1 合同签订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37.1 履约保证金:无

38.1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1)本项目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元。

(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缴纳形式:

a. 向采购代理机构直接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等付款方式; 

b. 招标代理服务费付至:

收款人名称:广东秤风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44001551505053006976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雅居乐支行

2. 中标人凭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领取《中标通知书》。

一、

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监管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

2.1.监管部门指同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2.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2.3.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招标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拥有一笔财政性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采购人计划将一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2.4.采购代理机构指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审核的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见须知前附表。

3合格的投标人

3.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2.合格的投标人

3.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2.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2.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货商才能参加投标。

3.3.1.符合第一章投标邀请“供应商资格”的特殊条款。

3.4.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4合格的服务和货物

4.1.“服务” 是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的全部服务内容,其中包括完成服务所需的货物,及须承担的技术支持、培训和其它伴随服务。

4.2.“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4.3.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服务,其质量、技术等特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及用户需求。

4.4.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5.投标人应保证本项目的投标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果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须在报价中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6.1.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投标人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的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6.2.履约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投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中标人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6.3.融资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投标人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履约进行融资。

6.4.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除非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必须选定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省融资再担保公司、东莞市金鼎融资担保公司任一家作为专业担保机构。

6.5.投标人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以《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作为投标文件的附件。

6.6.投标人可以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7其他

7.1.本招标文件中所有时间均为24小时制北京时间,所有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特别注明除外)。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8.1.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等。

8.2.要求提供的服务、采购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组成,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

第五章 评分体系和标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8.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服务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8.4.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广东秤风采购招标有限公司”所有。

9招标文件的答疑或现场考察

9.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招标采购单位将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9.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9.3.除非依本须知第9.1规定的有必要时或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不举行项目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如举行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的,则按以下规定:

9.3.1.在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9.3.2.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需在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召开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代表于上述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9.4.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不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视为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无任何异议。

10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0.1.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确认。如在24小时之内无书面回函则视为同意修改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10.2.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10.3.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的语言

1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12投标文件的构成

12.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初审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编排顺序参见投标文件格式。

12.2.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3投标文件的编写

13.1.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如适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所有内容。

13.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组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3.3.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3.4.如果因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4投标报价

14.1.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中采购项目服务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如适用)的要求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被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4.2.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应包含:

14.2.1.招标文件要求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

14.2.2.投标报价包含履行合同所有相关服务所需的费用;

14.2.3.投标报价均应包含所有的税费;

14.2.4.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

14.3.投标报价为本次招标内容的总价包干,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不得在中标后提出任何增加费用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性因素。

14.4.投标人在中标并签署合同后,服务期限内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4.5.对于报价免费的内容须标明“免费”。

14.6.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4.2条的规定将投标报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4.7.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4.8.除须知前附表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4.9.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4.10.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可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15投标货币

15.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6联合体投标

16.1.除非投标邀请中另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投标邀请中规定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则必须满足:

16.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符合本须知“合格的投标人”的一般规定,并至少有一方符合满足“合格的投标人”的特殊条款要求; 

16.1.2.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或包组)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或包组)投标;

16.1.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6.1.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1.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7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7.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主体方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否则,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17.2.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满足本须知定义的合格投标人。

18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8.2.1.服务主要内容、方案、质量、标准指标等的详细说明;

18.2.2.对照招标文件服务内容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服务内容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须提供所投服务的具体参数值。投标人在阐述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服务内容、要求和标准。投标人在投标中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9投标保证金

19.1.投标人应按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期限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9.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9.4.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9.4.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19.4.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9.4.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9.4.4.中标人未按本须知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20投标有效期

20.1.投标应自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并在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视为无效投标。

20.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1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21.1.投标文件的式样: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电子文件和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1.2.投标文件的签署:

21.2.1.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招标文件要求签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文件每一页均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副本可以复印,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21.2.2.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提交一个密封信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信封”字样,内容包括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投标保证金缴付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电子文件和退投标保证金说明函单独,若本项目(或包组)接受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投标应将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和《投标联合体授权主体方协议书》一并提交。开标信封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文件封装:

22.2.1.清楚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22.2.2.注明投标邀请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组号(如有)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2.3.如果未按本须知上款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3投标截止期

23.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3.2.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但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3.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4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五、开标与评标

25开标

25.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5.2.开标时,由按签到顺序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就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的机构检查并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5.3.在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5.4.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6.1.评标由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政府采购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构成将按照须知前附表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6.2.评标委员会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26.2.1.评标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超过二名的;

26.2.2.参与招标文件论证的;

26.2.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6.2.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26.2.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6.2.6.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6.2.7.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6.3.评标委员会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6.4.评标委员会将按照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26.5.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7投标文件的初审

27.1.评标委员会将依法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和标记、投标人是否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7.2.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27.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7.4.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或优于,没有实质偏离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7.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7.5.1.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时,未能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具体条款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资格、符合性评审条款》。  

27.5.2.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

27.5.3.未能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或投标无效的,不进入技术、商务和价格的评审程序。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形式作出。

28.2.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9投标文件详细评价

29.1.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

30定标原则与授标

30.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30.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30.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30.4.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意见报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法定时间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项目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不在中标名单之列者即为未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另行通知。

30.5.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不按要求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6.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30.6.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30.6.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0.6.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0.6.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中标通知书

31.1.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采购人及未中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合法依据,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询问、质疑及投诉

32询问

32.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

32.2.招标采购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3质疑

33.1.提出质疑的期限

33.1.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3.1.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3.1.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3.2.提出质疑的要求

33.2.1.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投标人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

33.2.2.质疑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3.2.3.递交质疑书时需提供质疑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3.2.4.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的证明材料。

33.2.5.对于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3.质疑的回复

33.3.1.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4投诉

34.1.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七、授予合同

35合同的订立

35.1.除非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5.2.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5.3.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5.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6合同的履行

36.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6.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规定备案。

37履约保证金

37.1.中标人应按照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8招标代理服务费

38.1.按照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章合同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甲    方(采购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乙    方(中标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根据               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

二、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指                            。

  2.……

3.……

三、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

委托服务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止。

五、付款方式(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由甲方按下列程序付款。

1)在合同实施及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后__天内,甲方应将第一次付款总服务费的__(-%)付给乙方。

2)第二次付款额应为总服务费的__(-%),甲方应在乙方已经准备好,并递交了服务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而这些报告和文件符合合同附件上的要求并被甲方验收后付给乙方。

3)最后一次付款额应为总服务费的__(-%),甲方应在乙方递交了服务总结报告和说明并完全履行合同完毕    日内付给乙方。

4)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

六、知识产权产权归属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的投标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保密

项目实施过程中至乙方正式向甲方交付技术文档资料时止,乙方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数据、源代码、技术文档等资料保密,否则,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的上述资料泄密的,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项目完成后,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本项目的技术保密承担责任。

1)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由乙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

2)除了合同本身之外,上款所列举的任何物件均是乙方的财产。如果乙方有要求,甲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物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含15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九、争端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二、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三、合同生效:

1)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壹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第四章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

说明:

1.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为单位的服务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采购内容 服务期 最高单价限价 采购预算

劳务派遣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劳务管理费           人民币160.00元/人/月 人民币300万元/三年

一、项目概况

为保障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特色发展和内涵发展,现需要采购劳务派遣服务,具体人员需求如下:

序号 聘请人员 人数(人)

1 代课老师 10

2 文员 3

3 后勤人员 5

4 专家、教授 3

5 其他人员 2

合计:23人

二、具体要求

1.人员要求

1.1.根据采购人的工作特点和工作要求,采购人有权按需要确定实际聘用人数。

1.2.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符合实际需要和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且临聘员工由采购人选择。

1.3.中标人要遵守国家劳动法,保护临聘员工的合法权益。临聘员工的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由采购人确定。

1.4.采购人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临聘员工,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要求,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更换。

1.5.对临聘员工的奖惩、休请假、撤换或辞退等须经采购人同意认可。如因人员的休请假、撤换或辞退造成人员的空缺,中标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

1.6.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劳动法规和保险条例,为临聘员工提供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

1.7.中标人须与临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工作,准时发放薪酬。

2.服务要求

2.1.中标人应为专业从事劳务代理、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职业介绍及劳动政策咨询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中介服务机构,拥有一支具有丰富行业知识经验、能够提供优质、专业和诚信的服务的专业队伍。

2.2.中标人应具备从事公办学校教育专业的知识经验,能够为学校提供大量具有专业资格、经验丰富、富有爱心和责任心的专业精英和精通中小学教育专业的优秀教育工勤团队,提供优质高效的教育教学服务。

2.3.根据采购人的需要,提供相关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计划生育等服务。在广州市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4.中标人应与临聘员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条款或事项;中标人负责管理临聘员工所有的人事(包括临聘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接收应届毕业生手续、临聘员工的调动手续)、保险(社会保险的办理、转移)、档案管理、计划生育等事宜,并建立劳务人员人事信息档案,向采购人提供临聘员工花名册,该名册应详细载明各临聘员工的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所、身份证号码、学历、学位、婚姻状况等自然情况和临聘合同或临聘关系档案编号。临聘人员的工资由中标人代为发放。

2.5.采购人有权确定临聘人员招聘的数量、名单,且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提出劳务派遣服务的具体要求,以及临聘人员的素质要求。

2.6.采购人有权对临聘人员进行工作指挥调度,并可以在确保临聘人员岗位待遇不低于原岗位的前提下,与临聘人员协商一致进行合理的岗位调配。

2.7.在合同有效期内,采购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提出增加临聘人员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度或合同,可以减少或更换临聘人员。

2.8.临聘人员必须具备采购人服务岗位所需要的体能素质、技能素质、工作岗位资格、工作责任心、纪律性、合作性和无犯罪纪录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采购人规章制度和业务服务管理规范规程进行作业,忠于职守、文明礼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采购人作出的工作安排和调度。

2.9.中标人违反以上服务要求连续超过三次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应当配合办理交接手续并按照已收取服务费的50%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2.10.中标人负责解决派遣到采购人工作的临聘人员的一切劳动纠纷。

3.每月劳务管理费用构成

3.1.人员管理服务费。

3.2.临聘员工工资和有关补贴等。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3.3.临聘员工的社会劳动保险,中标人必须为其购买社会劳动保险,如中标人违反,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4.临聘员工在病重或因公致伤、残、死亡时发生的全部费用。

3.5.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中标人或其雇员征收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中标人负担。以上第 3.2、3.3、3.4条涉及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费用由采购人决定,但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中标人应提供当月全额劳务管理费用的发票并承担相应的税费。

三、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1.服务地点:广州市花都区布心路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祈福小学内。

2.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四、付款方式

1.劳务派遣费用按实际派遣的劳务人员人数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双方确认上月实际费用。

2.每月劳务派遣费用=每月所有临聘劳务人员支出费用【工资总额(含劳务人员社保费用)】+劳务人员人数×中标人员劳务管理费单价。

3.双方确认费用后,中标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务派遣费用的合法发票,给予采购人。并且双方在次月的10日前一次性汇总结清上一个月费用。

4.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第五章评分体系与标准

评分体系与标准

1.本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2.评标步骤:评标委员会先进行投标文件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商务及价格的详细评审最后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

3.评分及其统计:按照评标程序、评分标准以及权重分配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分别就各个投标人的技术状况、商务状况及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评出其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价格评分相加得出其综合得分。

资格、符合性评审条款

项目名称:劳务派遣服务

项目编号:GDCFCG-GZHD-20160115

序号 评审内容

1 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及资格证明文件齐全; 

2 投标函已提交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5 投标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最高单价限价的;

6 投标文件没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的;

7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属于投标无效的。

技术部分评分表

(40分)

项目名称:劳务派遣服务

项目编号:GDCFCG-GZHD-20160115

评审内容 分值

总体服务方案<11分> 优秀:8-11分;

良好:4-7分;

一般:0-3分。

投标人单位管理制度<11分> 优秀:8-11分;

良好:4-7分;

一般:0-3分。

亮点或特色服务<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事档案保管、人才引进机制><11分> 优秀:8-11分;

良好:4-7分;

一般:0-3分。

本地化服务能力<7分>

以采购人服务地点(广州市花都区布心路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祈福小学)为中心,偏离远近进行评分。(以营业执照地址为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百度地图的截图) 

距离服务地点10公里内的,得7分;

距离服务地点10(含)-15公里内的,得5分;

距离服务地点15(含)-20公里内的,得3分;

距离服务地点20(含)-50公里内的,得2分;

距离服务地点50公里外的,得0-1分;

其他不得分。

备注:

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2.技术评分:技术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余下的评委评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商务部分评分表

(40分)

项目名称:劳务派遣服务

项目编号:GDCFCG-GZHD-20160115

评审内容 分值

企业综合实力<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8分> 投标人经营面积、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人数等进行横向比较

优秀:6-8分;

良好:3-5分;

一般:0-2分。

2011年至今同类项目业绩<请附上成交/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项目金额与含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的关键页>作为同类业绩评价证明资料><8分> 各投标人横向比较

优秀:6-8分;

良好:3-5分;

一般:0-2分。

投标人行业信誉<提供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7分> 1.获得市级或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业诚信示范机构证书,得4分。                         

2.投标人获得人力资源协会、职业中介交流协会的相关证书,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3分。

本项目团队实力<提供项目负责人及管理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及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分> 

优秀:6-7分;

良好:3-5分;

一般:0-2分 。

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证得3分, 无或其他不得分。

投标人过往所完成的项目获得好评的证明文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7分> 提供8个(含)以上                   7分     

提供4-7个                           4分    

提供1-3个                           2分  

无或其他不得分。

备注:

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2.商务评分:商务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余下的评委评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价 格 评 分 表(20分)

1.价格核准:评标委员会详细分析、核准价格表,检查其是否存在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详见第二章第27.2条相关条款。

2.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2.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2.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2.3.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4.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5.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3.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指修正后报价,下同)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4.投标报价得分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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