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毕业生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办理指南
一、政策依据
1.《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摘录)
2.《关于做好宁波市2018年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办发〔2018〕22号)
3.《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
二、确认范围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相一致,且在我区工作(按所属社保缴纳地)并在我市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全国和全省统一考试的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经济、翻译、出版、档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省药学、医疗器械、工业设计等专业不得初中级初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初次定职须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三、申报条件
1.博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申报材料
1.教育经历:可自动提取,如未能提取成功,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和学信网证明材料(国、境外取得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工作经历:上传历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3.主持参与工程技术项目情况:上传工程技术项目合同、招标、图纸等有申报人员名字的业绩材料;
4.考核情况:本科上传近一年单位考核材料;专科上传近三年单位考核材料;
5.附件材料:
(1)聘用合同(事业性质单位申报人员提供,合同须写明从事工作岗位);
(2)劳动合同(企业性质单位申报人员提供,合同须写明从事工作岗位);
(3)从业资格证(教师、律师等系列申报人员提供);
6.其他附件材料: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事业性质单位申报人员提供);
申报人员业绩档案库内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主持参与工程技术项目、考核四项栏目必填项,附件材料和其他附件材料按要求上传,其他业绩档案库材料按申报人员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五、办理程序
1.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定申报信息。
(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client/index.jsp)
2.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负责申报人员业绩档案库和职称认定申报审核工作。
3.经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后,信息一致且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或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以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不予受理。
4.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区县(市)人社部门每季度末月15日前统一审核,审核通过流转报送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核准公布;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区县(市)人社部门每季度末月底统一审核,由区人社局核准公布。
5.初定通过人员“电子证书下载”栏内,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
六、办理时间
1.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每季度办理一次,季度末月15日前停止受理。
2.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每季度办理一次,季度末月30日前停止受理。
七、注意事项
1、工作单位及年限以社保缴纳证明上单位和年限为准,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且海曙区缴纳社保。
2、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职称初定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3、社保缴纳由人力资源派遣机构代缴的,向实际工作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4、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人员,按企业总部注册地或地税缴纳地所属地进行申报。
5、附件材料按申报要求上传,务必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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