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2023年单招招生考试公告
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2023年单独招生考试公告
一、考试评价方式(一)普通高中毕业生
不分文理科,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量化成绩+职业技能考试"评价方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量化成绩满分220 分,职业技能考试满分200分,满分分值420分。
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量化成绩
(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共11门学科(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及通用技术),每个科目按成绩等第进行量化(A等20分、B等16分、C等12分、D等8分)。
(2)学业水平考试量化成绩等第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提供为准。
2.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量化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总成绩
(二)中职毕业生
实行“文化素质考试+职业技能考试”评价方式,文化素质考试成绩满分200分,职业技能考试满分200分,中职毕业生高职单招满分400分。
1.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总成绩(三)乡村振兴类考生
乡村振兴专项类高中毕业生单招考核方式与普通高中毕业生单招考核方式相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量化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总成绩。
乡村振兴专项类中职毕业生单招考核方式与中职毕业生单招考核方式相同。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总成绩。
(四)申请免试入学考生
实行“免试资料审核+职业技能考试”评价方式。根据考生提交的免试申请,经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合格后,参加我院职业技能考试。总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
注意:鼓励符合免试资格的考生同时填报免试批志愿和高职单招其他批次志愿并参加统一组织的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
二、考试方式
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都采用远程网络考试的方式。(一)文化素质考试1.考试方式:远程网络考试2.考试平台:超星
3.考试科目:综合试卷(语文、数学、英语)
4.考 试 大 纲:将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 在 学 院 官 网(http://www.yntjzy.cn/)与学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5.考试时间:2023年4月3日、4日9:00-11:30 6.考试地点:考生自行安排在网络良好、安静的场所7.考试程序:详见《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2023年单招远程网络考试(文化素质考试)考试操作指南及考试时间安排》
(二)职业技能考试1.考试方式:远程网络考试2.考试平台:超星
3.考试科目:会计基础、电子商务、移动应用开发、家政服务与管理、素描、色彩
4.考试大纲:将于 2023年3月27日在学院官网(http://www.yntjzy.cn/)、学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5.考试时间:2023年4月3日、4日14:00-16:00 6.考试地点:考生自行安排在网络良好、安静的场所7.考试程序:详见《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2023年单招远程网络考试(职业技能考试)考试操作指南及考试时间安排》
(三)注意事项
1.请考生认真阅读并打印《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考生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附件一)。2.单独招生考试费由我院承担,不向考生收取。
3.请时刻关注我院官方网站(http://www.yntjzy.cn/)及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发布的《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2023年单招远程网络考试(文化素质考试)考试操作指南及考试时间安排》和《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2023年单招远程网络考试(职业技能考试)考试操作指南及考试时间安排》并严格按照考试操作指南要求规范操作。
三、联系方式
考试咨询电话:0871—6822270 (杨老师)招生咨询电话:0871——68223279(刘老师)纪检监督电话:0871——65919307(徐老师)
工作日程
时间
工作内容
2023年3月24日
|公布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2023年单独招生考试大纲
2023年3月27日
|公布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公告
2023年3月30日
公布单独招生考试考生使用手册
2023年4月3日、4日
|学生按照考试操作指南进行考试前模拟考试,时间为"文化素质考试”9:00—11:30 “职业技能考试”14:00-16:00
2023年4月7日
|报名考生按照考试操作指南及考试时间安排参加正式考试
2023年4月10日
在学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成绩
附件:《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考生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2023年3月24日
附件一
2023 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考生告知书
各位高职(专科)单独考试的考生,你们好!
欢迎参加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为使你对本次考试的有关内容、要求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考试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在参加考试过程中认真履行。
一、诚信考试
你在参加云南省2023年普通高考或三校生考试报名时,已认真阅读并签领了《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考试中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出现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教育部的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供招生学校录取时参考。考试过程中全程有监控或录像,请考生诚信参加考试。
二、成绩查询与投档录取
(一)考试结束后,考生自行在高职单招院校官方网站上查询考试成绩。
(二)考生必须参加2023年高职单招考试、普通高考体检后才能参加高职单招录取。
(三)2023年高职单招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省招生考试院根据统筹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各高职单招院校提供的考生成绩,按照平行志愿规则进行投档。
(四)2023年4月30日前,考生可在云南省招考频道网上查询录取结果。
三、注意事项
(一)请考生根据各高校公布的单招院校联系方式,及时与填报志愿的高职单招院校取得联系,认真了解高职单招院校考试有关内容要求。
(二)各高职单招院校于2023年7月办理完成投档录取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在未办完录取手续前,高职单招院校不得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参加2023年高职单招且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发放普通高考或三校生考试准考证,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或三校生考试的考试和录取。
本人已领取本告知书并认真阅读了以上内容。
招生院校盖章 考生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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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告知书一式两份,考生留存一份,单招院校留存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刑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今年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有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今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今年参加高考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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