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



               美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研究



3美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变迁情况之介绍



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不是从美国诞生就固有的制度,它也是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历史阶段,完成这一过程始于美国司法审查史上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假定"



3.1主权豁免向可以审查假定原则的转变



主权豁免原则是指在司法上主权者自己不同意时其不能作为被告,美国的主权豁免原则源于其对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的继承,英国最古老的/英王在议会中0!/议会至上0和/国王不能为非0的原则成为早期美国主权者的行为能够免于起诉的根据"1821年马歇尔大法官在/科亨诉弗吉尼亚案0的判决中确立了美国联邦不能作被告的原则,自此美国一直沿用这个案例"这个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l)从主体上看,该原则只有国会通过立法才能变更,即只有国会才能放弃主权豁免而导致行政机关被诉,连行政机关自己都没有这个权力"



(2)从内容上看,主权豁免原则假定主权者是不能被诉的,对主权者的起诉也只能被限定在国会放弃主权豁免的范围内"



(3)从条件上看,放弃主权豁免的条件也须按照国会的规定"



(4)从范围上看,对放弃主权豁免的法律采取严格解释,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有关机关放弃主权豁免的理由"根据该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当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为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损害时,相对人是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进行损害赔偿"因为政府享有豁免权,除非国会主动放弃该权利或者当损失重大,且是公务员恶意侵犯相对人权益所致,此时相对人可以提起针对公务员个人的侵权之诉,要求进行损害赔偿"=4]根据该原则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进行不审查的假定,除非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最典型的就是1840年德凯特诉波尔丁案/"这个案例的原则在以后继续适用"



3美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变迁情况之介绍



直至1902年/美国磁疗学校诉麦坎纳尔蒂案0才确立了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需要法律规定的原则"该案中由于原告利用邮政进行不诚实业务所以邮政总长命令拒绝投寄原告函件"邮政总长的该决定没有法律的授权,但是法律也没有规定这类行为可受司法审查"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声称:/邮政机关的行为是行政部门的一部分,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并不排除在行政部门的长官或其属员在没有法律授权而采取行为时,法院给予受害人救济的权利,否则个



人将被抛弃,而受行政官员没有任何法律授权!任意侵犯个人权利的无限制的和专横的行为所控制0"但是这个原则在最初并没有被信守,直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这一原则才得以固定"



1936年最高法院在一个政府职员要求退休金的案件=5>中认为,#法院可以审查,因为/国会没有明白命令不能审查0"这个判决与十九世纪的判决观点完全相反,十九世纪认为只有法律规定可以审查的行为法院才能受理"而这个判决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法院就可审查"在以后的判决中法院对可以审查的原则一直坚持并解释得更为清楚"1944年的一个判决=6]最高法院声称:/确定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权力范围的责任是一个司法职能,国会建立法院审理侵害



人民权利的案件和争议,而不问这种侵害是来自私人的不法行为或由于行使没有授权的行政行为产生0"1946年,国会通过了((联邦侵权求偿法6,该法通过法律文本的方式正式确立了国家可以作为被告,为以往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自此法院才正式开始了其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历程,并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一步步地完善,从而实现司法其作为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保障功能"



3.2罗斯福新政至美国联邦程序法的颁布期间美国行政行为的司法



审查情况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各种矛盾暴露,西方爆发了最为严重的经济危机"富兰克林#罗斯福当选为美国总统后,为应对经济大萧条,力主由联邦政府对生产!价格和工作条件等问题进行监管,以促进经济复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倾向于颁布新的法律和建立新的行政管理机构"例如罗斯福总统在其新政期间颁布了全国工业复兴法!5农业调整法6,在新政的后期(1935一1938)政府又通过了5社会保障法6"罗斯福曾对劳工部长弗朗西丝#拍



金斯说:/我们有新的和复杂的问题,,与其要老的机构不堪重负,为什么不



3美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变迁情况之介绍



3.31946年至20世纪60年代司法审查的有关情况



讨论美国的司法审查不可不提及5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6,1946年5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6的颁布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新的制定法上的依据,相应地颁布之后美国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又掀起了一阵新的讨论高潮"



3.3.1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在联邦行政程序法颁布以前,有关美国司法审查范围的相关内容都规定在行政机构组织法!特定管理法!一般管辖法律或特殊管辖法律中,或者根据强制执行程序!反诉式异议!普通法令状!宪法等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如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如果发出停止违章行为令,命令个人!合伙人或公司停止某种竞争方式!某种行为或活动,此个人!合伙人或公司可以在命令送达后的60天内,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提起审查此裁决令的



诉讼请求,撤销此裁决令0"=9>然而,美国5联邦行政程序法6却一改原有正面规定的常态对司法审查的范围作了一个反面!排除性的规定:其第701条规定,该法司法审查不适用于/法律规定不予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0排除以上两条,在美国/一切行政行为在法律未明确禁止审查时都可受到司法审查0"[10]法律规定不予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通常包括政治问题!纯意识形态的问题!法律实施利益受损的问题!纯属其他机关的内部事务等"(l)政治问题即涉及外交领域!国家安全事务!战争决定权等"例如当美国政府认可中国的政府应是中国人民共和国而非台湾时,美国有些人就要求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这种认可是非法的,但最高法院依据该问题属于政治问题而拒绝卷入"另外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受理对美国越战合法性进行质疑的案件,也是出于政治问题的考虑"



(2)纯意识形态的问题其实就是指有些问题或者纠纷,其实只是因公民个人维系其道德或宗教原则而引起的,该类案件法院之所以认为不具有/可审查性0而不予受理,主要是因为法院予以审查的案件要求有关争议和事实是具体的,而且原告必须遭受实际的损害"=11]但是该类涉及到公民信仰或者道德领域的有关问题根本没有实际损失存在,所以也就不必受到司法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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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实施利益受损的问题其实就是行政机关的某些行为导致所有人的利益都受到损害,并没有个别群众承受多余的牺牲,本着最朴素的从众心理,法院认为无人遭受实在的损失,也就不具备应受法院保护的利益"(4)纯属其他机关内部的案件,例如5退伍军人管理委员会法6规定退伍军人管理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的!终局性的裁决,美国法院或其他官员都无权以法院命令或其他方式审查这种裁决,这样就将这种争议也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按照5联邦行政程序法6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也应该排除在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笔者认为在认清楚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之前,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是何谓自由裁量行为,它与行政法中一个另外概念不确定概念的区别,这是我们判断一行为是否可诉的前提不确定概念的认定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或者决定之前,先得对相对人或者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或者权益!请求等做出性质的判定,然后才能决定能否对其采取相关的行为或者措施"而自由裁量是对事实进行认定之后,如果法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采取若干几项政策!措施,这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才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自由裁量是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而不确定概念的认定却是对事实的认定"众所周知,法官是法律专家,但对一些专业性问题的事实认定,可能他们的熟练程度却并赶不上终日从事这方面工作的行政工作人员"所以将不确定概念的认定这一事实问题的决定权交给行政机关,而法官只审查法律问题是合乎逻辑的"那美国法官对自由裁量的法律问题可以审查到何种程度,我国著名行政法学者胡建森教授认为美国的法官对滥用自由裁量的行为是可以审查的"诸如:行政官员是出于不正当的目的!不相干的原因!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或事实根据!遗忘了其他有关事项!行政不作为或者延迟!背离了既定的判例或者习惯=12>等情况下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滥用了这一权力,法院就是可以对其进行相关审查"可是5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6涉及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规定是有例外的,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就可以提起予以审查的诉求"这是司法实践发展的结果"正如美国法学家马丁#夏皮罗在概括美国法院在对行政机关的控制和监督时精辟地指出:/行政法就这样成了一部制定法,但它是由高度具体的规定!粗



3美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变迁情况之介绍



略的概括和缺漏所组成的,令人难以置信的复杂!不完全和支离破碎的大杂烩"法院在对行政管理机构的某些行为进行审查时并非进行通常的法令解释,而享有更广泛!更自由的处置权,它们所从事的实际上是制定每个人必须遵守的普遍规则"法院其实是在制定某种类似于行政宪法的东西=13>"正是这样的一部行政宪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3.3.2其他相关法律的的具体要求



    但是受到新政/宪法革命0-的影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再如以往那样能动地审查立法!法案的违宪性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保持了一定程度的克制"另外,二战和战后经济复苏的紧迫性使得经济发展成为全民的首要任务,行政国家崛起以来对行政专家治理的信心在新政和战后初期发挥到了极致"尽管5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6从整体上对司法审查予以支持!鼓励和褒奖,诸如从受案范围的规定模式上选用否定排除的模式,即除了法律规定不予审查的行政行为和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在美国/一切行政行为在法律未明确禁止审查时都可受到司法审查0,也就是说任何人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而受到不法侵害时或者受到某一有关法律意义的不利影响或侵害时都有权对该行为请求司法审查"但是法官在司法复审的过程中还是不得不参考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从表面上看,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确实对扩大美国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着很大的积极作用,任何人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而受到不法侵害时或者受到某一有关法律意义的不利影响或侵害时都有权对该行为请求司法审查"  



 



4罗斯福上台后为了应对美国的经济危机形势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法案,如5工业复兴法6!5农业调整法6等"这些激进的法律遭到了最高法院那些保守的大法官的违宪审查,终于罗斯福的这些政策没法推行但是总统又不能改变现有的宪法体制,既然大法官终身任职不可替换但是可以实施他的/填塞法院0的计划"按照这个计划,总统可以提名另一名法官取代任何超过70岁但还没有退休的联邦法官,联邦最高法院也不例外"当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中有六人的年龄己经超过70岁"总统可以借此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从原来的九名增力7!到十五名"最终参议员司法委员会拒绝了这项计划"罗斯福输了吗?表面上来起来的确如此,罗斯福输掉了填塞法院这场战役,但在更大的范围内罗斯福却胜利了他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引为最高法院从此改变了反对新政的立场"面对总统的强硬态度,大法官们在经济自由的问题_!二让步了"填塞法院计划之后的几个案子中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是支持新政的,以后也是如此"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地方政府和国会提出的每一项经济立法: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法!价格管制!保护工会!集体谈判!制止廉价竞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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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的机构来承担新的责任?0=7]到1934年底,联邦政府一共建立了包括商品信贷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内的六十多个新机构"1937年直接向总统报告的机构和单位己多达一百多个"行政机构揽立法!行政与司法于一身严重违背了传统的分权原则,传统模式的/传送带03理论无法再为这种行政权力提供合法化的理由"因为/国会预先制定周详的指令是不明智的,要求行政官员遵循严格僵硬的司法式程序也会



导致难以忍受的低效率"0这样一种新的行政模式)/专家知识0模式应运而生"该模式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顺利并富有成效地履行指令和行使其管理职能所必需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官员更多地只是享有表面上的自由裁量权而非真正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政策的制定仅仅是所要实现的目标与现实世界共同作用的结果0==8]在美国严峻的社会!经济形势下,行政权大张旗鼓地发挥着其高效!便捷的执行职能,相应地在新政及其之后的一定时期,美国法院在处理其与行政!立法机关的关系时都一直保持着一种克制的态势"例如:最高法院宣布一些关键的新政立法,如社会保险法和全国劳工关系法等合乎美国宪法"同样,法官也充分尊重行政立法和行政机关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形势作出的相关政策分析,以及独立管制机构等机关作出的部分行为"如1944年/全国劳工关系局诉赫斯特出版公司案0一案,巡回上诉法院对/雇员0一词进行了认定,但最高法院就推翻了此判决"最高法院认为巡回上诉法院不应该对/雇员0进行判断,这本属于全国劳工关系局的职权,是其有权认定的事实"因为每天执行相关活动的经验使该机构更熟悉雇佣的相关条件和背景,界定该概念如同判断有关协议是否有违公平劳工一样属于全国劳工关系局通常可以认定的行政常规"正如美国学者罗伯特#拉宾所言,赫斯特案判决/赞扬的是行政管理机构经验之长,坚持的是法院监察功能的有限性0"在此后的诸多判决中,最高法院一直坚持肯定行政管理机构的专业性与经验,尽管有些行政机构也坦率地承认它们过去根本从未处理过类似的相关问题"



3该理论是指行政机关就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政策!规则的执行者在执行的过程中,几乎没有自由裁量权和自己判断的权力,犹如一条传送带一样,该理论是在美国行政法的早期被一些学者用来总结政府的职能范围,后来逐渐被/专家知识0理论所替代"



3美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变迁情况之介绍



然而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法院在受理相关案件时并不只是根据5联邦行政程序法6第702条的规定那样,/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0,法院在受理相关案件时,并不将5联邦行政程序法6作为唯一的受案依据,通常还要求相对人提出上述的制定法!或者普通法甚至是宪法上的依据,且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必须具备原告资格!且排除了行政机关的优先管辖权,即该行政争议不是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进行解决的争议,换言之原告向法院



提起诉讼的时候必须同时满足诸多条件,否则该案件就不能进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5联邦行政程序法6颁布之后,我们如果仅仅从实证主义的角度出发,研究程序法的相关法条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有关规定,肯定能得出一结论,即程序法一改原有建制法就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进行正面授权的模式,而改成否定排除的模式,定将会大大扩展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但是我们通过对其他法律的考察,就可以看出法院在受理有关的行政行为时,还会相应地考虑其他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请求还必须满足其他的条件才能得到法



院的受理,所以分析该阶段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时,我们必须得综合考虑



各法条的规定而不能只片面关注5联邦行政程序法6"



3.420世纪60年代至1984年美国行政行为的审查状况



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民众对行政管理机构在战后恢复过程中的表现还比较满意,但是在艾森豪威尔的任期内,行政机构被相关利益集团所俘虏的事实频频被曝光,对行政管理机构专业性!中立性表示怀疑的种种理论也应运而生,诸如俘虏论!专业变形论等"理查德#B.斯图尔特在其著作5美国行政法的重构6中也写到,在执行宽泛的立法指令时,行政机关不公正地偏向有组织的利益,尤其是那些受管制的或受保护的商业企业利益!以及其他有组织集团



的利益,而损害分散的相对而言未经组织的利益,如消费者!环境保护主义者以及贫困者"行政机关的政策持续固执地存在着偏见"=14]进入1960年新政时代,就连原来坚持行政国家理论的诸多学者也表示了对该时期行政监管异化的失望,当公民对行政管理机构的专业性!中立性和客观性产生诸多怀疑的同时,他们相应地对本该由行政管理机构通过监管加以保护的公共利益,如环保!卫生!安全等也越发地关心"有学者甚至认为,美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进入



3美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变迁情况之介绍



市场在发挥作用,而执行的是公共职能,在这里私人监狱的警卫与国家监狱的警卫没有性质上的区别"因此他们认为该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应同样地享有豁免权"[16]第二!政府卷入该行为的程度标准,即我们依据一行为政府卷入其中的程度来断定该行为是否可以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当然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确定该主体的有关行为已经构成了国家行为的标准,却同样需要司法机关的认定"第三!授权标准,该标准就是看国家对被诉行为是否存在特殊授权或者金



钱上的资助"如果国家有明示或者间接的如金钱扶持等授权,该行为就可以被法院纳入司法审查的体系"=17]由此可见,行为标准己融入美国司法审查的受案标准体系,自此公法!私



法行为的界定再也不是通过行为的作出主体来进行划分,而是通过行为的性质



来进行判断,只要承受该公权力行为的对象与主体相比是处于服从地位而非平



等协商的关系,那该行为就是公法行为,而不管该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还是私人



或者私人团体"这虽然只是主体资格理论向行为标准的一个简单的变迁过程,



但是却切实影响了美国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因为以行为标准代替原有的主体



资格标准很大程度上将私人!社会团体实施的一些公权力行为纳入行政行为的



司法审查范围之内,这将有利于美国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展"



3.51984年至今美国司法审查的现状



为何在讨论美国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变迁时,笔者以1984年为界而将二



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至今的变迁情况分为两个阶段,这源于1984年美国一个著名



的行政法案例)美国伽夫隆公司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该案例判决作出



以后,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所有法院近乎疯狂地开始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权"除非是最明显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法院会进行审查,否则法院



将过分地依赖行政专家,而不愿意仔细地审查所有的行政行为"最高法院认为



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决定或者特别不予执行的决定是/假定不可审查的0,因为这



个行政不作为的决定往往涉及众多复杂因素的衡量,这是专家特有的权限,属



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1991年美国最高法院自己在拉斯特诉沙利文案中扩



展了伽夫隆案原则"最高法院认为伽夫隆案原则需要遵从行政机关对法条的解



释,不仅仅是一个在伽夫隆案最早被建立的一样的合情合理的行政解释而只要



这个解释似乎有道理就行"=18]



3美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变迁情况之介绍



之所以再次出现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回流,一方面的原因在于gn



事件的爆发该事件之后,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开了反恐怖主义的战略部署"



与国防类似的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提高通讯!交通!运输!金融!环保等领域也



频发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矛盾,这些都需要行政机构的广泛介入从而防止公



共利益免受大的特殊利益团体的侵蚀"于是出现了最高法院尊重行政机关裁量



权的大量判决的存在,当然这也不是唯一的原因"影响美国法院在该时期对行



政权审查的另外一个因素体现在新宪政时代美国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用来监督



和制约行政权,这其中以美国行政法专家!纽约大学法学院的斯图尔特的成本



)效率分析理论最为著名"斯图尔特教授在其新作中指出,在新宪政时期我



们的对策并不是直接的解除规制,而是对规制决策加强自我控制,并通过成本



一效益分析和总统执行办公室的集中审查和远见卓识来清除不合理的规制"这



个设计用来规制管制者的系统并非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来运作,也不包括司法



审查"=19]这种新的理论强调在行政行为或者决策作出以前,要先通过成本和



效率对比的经济分析,通过各种利益和不利益的权衡,从而决定一项政策是否



付诸实施"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理论与对行政行为进行事中监督的正当程序原



则有相似之处,即两者都是通过事前的制度设计尽量避免行政机构的行为对当



事人权益的侵害而排除司法审查,但成本一效益分析理论更侧重从法经济学的角



度对某政策或行为的成本进行考量,如果该行为成本过大或者对实施后当事人



的侵害无法挽回,则该行为就不会被实施"可见这种理论也是对行政行为的事



前监督"



3.6小结



综上所述,美国行政行为接受司法机关审查的范围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



的变迁过程,从主权豁免原则被废止开始走向可以审查原则的假定,罗斯福新



政时期,让国会预先制定十分周详的行政政策或者规则不太现实,加上要求行



政官员遵循严格僵硬的司法式程序将会导致难以忍受的低效率,所以美国行政



法!司法界都给予行政机关相当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该阶段行政行为的司法审



查范围还不是很大"接下来是1946年至20世纪60年代,虽然5美国联邦行政



程序法6从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模式上进行了改革,否定了原有的从成文法



中找到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并审查的依据的一贯传统而采取了排除式的规



定,即只要5联邦行政程序法6没有排除的行政行为法院基本上都有权受理并



3美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变迁情况之介绍



了一个/公共利益时代0"该时代的到来在司法领域就体现在司法权对行政行为



的审查又大张扩斧地进行了"正如有些学者指出,司法应该尊重自由裁量,但



是却不承认不受控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这往往并不需要依据先例,因为法



官通常可以创制先例"



3.4.1制度层面上



相关制定法的出台为法院加强对行政机构的审查提供了条件"在新政时期,



基于人们对行政机构管理专业性的信心,管理机构在行政行为的作出方面享有



很大的自主权,如前所述"但这种信心到20世纪60年代,人们发现在行政管



理机构行使自主裁量权时,派别之争和自我利益的膨胀逐渐左右了政府的监管"



于是国会通过其制定的诸多法案,对行政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了制度上的制约"



例如有的法律提出了比5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6更为周密的程序要求,要求行



政管理机构在作出某行为时要有完整的事实记录,有的放宽了对行政管理机构



采取法律行动的资格范围,有的法律对行政机构行为的审查规定了比/专断和



随意0更严格的审查标准,有的在授予行政机关制定法规的权力时,详细规定



了法规的制定目的和管理机构必须采用的手段"所有这些规定为司法审查提供



了许多程序上和实质内容上的制定法依据,从而为法院通过解释制定法来加强



对行政管理机构行动的司法审查创造了条件"



3.4.2司法态度上



该阶段,不仅仅相关制定法为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摇旗呐喊,单从



最高法院在判决作出过程的态度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对行政行为审查力度加大



这一趋势"最高法院就曾认为,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对司法审查不进行明确的



表态并不是直接否认受害人的请求权和通过司法审查而获得相应救济的权利"



国会的意图是对司法审查的有关问题不作具体规定,而由法院用它自己的方式



来解决"1987年,里根总统提名坚持司法自制论者伯克作为大法官的人选,但



是却遭到参议员的否决,这对最高法院来说就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即社会要求



保有一个在某些方面积极能动的最高法院"就像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



/不应拒绝受理受害人请求司法审查最终行政行为的诉讼,除非有令人信服的



3美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变迁情况之介绍



进行审查,但是5联邦程序法6的这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像它制定时立



法者所期望的那样发挥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若想向法院提起对行政行为



的司法审查,除了要有联邦程序法的依据之外,还得找到相应的制定法!普通



法或者宪法上的依据,加上联邦程序法其本身的两项排除规定,即对法律规定



不予审查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为,法院是无权进行受理的"这



样又将很大一部分的行政行为阻碍在法院的大门之外,所以此时美国行政行为



的司法审查范围还只是很有限的一部分"



6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的行为日益猖撅,随之一系列不信任政府的理论诸



如俘虏论!专业变形论等开始浮出水面,相应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或者行



政行为被审查的范围也就再次得到扩展"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行政行



为在接受法院受理时的认定标准问题,即法院在认定行政行为时由主体资格向



行为标准的过渡,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进入新世纪以后,司法对行政机构行为的审查又出现了回流"综合美国行



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情况,我们可以看出美国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呈现了一定程



度上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又源于多种原因的纠结,笔者将在接下来的篇



幅进行阐述"



3美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变迁情况之介绍



理由证明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本意就在拒绝这种诉讼0"=15>〔5]从中我们可以看



出美国法院在确定能否对一行为进行审查时的裁量权究竟有多大,而且这种裁



-量权不是出于法院的主观臆造,而是来自立法机关的相应授权"



3.4.3实践操作中



有了制定法上的依据和司法机关的态度,笔者接下来想着重讨论私人团体



的某些行为能否引起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也是在该阶段影响司法审查范围的一



个重要因素"



20世纪60年代末,在某些公共服务领域,一些原应由政府机构作出的行



为,却由某些新的主体如私人或社会团体做出,传统的通过行为的作出主体来



判断一行为的性质,从而认定该行为应否接受司法审查的标准在实践中已经失



去了准确性"1974年在/杰克逊诉爱迪生市政公司案0中,大法官伦奎斯特代



表多数意见提出了/政府行为管辖权0关联的理论"即一行为无论是由私人!



社会团体还是政府机构做出,只要被诉的主体与国家之间存在足够的关联,前



者的行为就可视为国家的行为"那何种程度上的关联才可以认定主体的行为与



国家间存在有足够的关联,而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呢"法院通常要参照以下



标准来进行认定:第一!职能标准,就是要看该主体的行为是否有着执行公共职能的目的"



该标准是由1946年的/玛什诉阿拉巴马案0确立,该案的法庭在/容许一个公



司管理一个社区的公民并因此限制他们的基本自由0中发现了/政府行为0"



即法庭认为该公司在对社区公民进行管理时,限制了他们的基本自由,其实是



执行了公共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目的,类似于政



府行为"但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中,主体的行为是否体现了公共职能,每位法官却有不同



的认定"1997年的/瑞卡德逊诉麦克莱特案0即为突出一例"一个在押犯人起



诉南方矫正中心侵犯其权利"法院多数法官认为,此事件不存在政府行为,而



拒绝给予被告雇用的警卫以豁免权,因为矫正功能从来都不是国家独有的功能"



而以斯卡利亚大法官为代表的其他法官发表了相反意见,他们认为该监狱不是



,该标准由1946年的Marshv.Alabalna案所确立,该案中法庭在/容许一个公司管理一个社区的公民并



因此限制他们的基本自由0中发现了/政府行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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