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先了解什么叫“欺诈”?

我们民事法律法规中对欺诈的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欺诈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一方“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且另一方不知晓真实情况的条件,否则不构成欺诈。

【案例回放】

2012年2月18日,某技术公司通过猎头聘得持有某财经大学文凭的孙小科为该公司技术经理,双方于2012年3月5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技术经理的月薪为8800元,合同期限至2015年2月17日。2012年10月29日,该技术公司查实孙小科所持的某财经大学文凭是假的,遂决定通知孙小科,从2012年10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孙小科2012年10月份工资仅支付了一半。孙小科不服,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认为双方所订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是有效的,公司应全额支付2012年10月份工资,并要求该技术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8800元。双方不服,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各方观点】

孙小科认为:双方于2012年3月订立了劳动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故双方之间所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文凭真假并不重要,自己根据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公司就应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孙小科持假文凭,已经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双方之间所签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法规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违约金;并且因合同无效,但公司还发放一半工资已是仁义之举。

仲裁委查明本案中孙小科确实提供了虚假学历,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定某技术公司与孙小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孙小科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尽管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孙小科已付出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孙小科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劳动报酬。

【裁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实务提示】

1、公司知晓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对其进行处罚,考虑到员工能力较强,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至此,如用人单位又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不能再以学历造假作为理由。

2、劳动者的行为如若构成欺诈,必须是用人单位因该行为做出错误判断。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并未提出相应学历、履历等要求,没有类似招聘启事、《员工手册》、《承诺函》作为其开出聘用条件的依据,则不能认为劳动者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上述规定系规范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预备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各自的如实陈述义务。从法律规定来看,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的事项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于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说明的事项则采用了概括的方式。因为上述此种规定的方式,使得用人单位行使其说明的义务更具有操作性,而实践中关于未履行如实说明自身情况的义务导致产生劳动争议的情形多发于劳动者。

3、即便是用人单位开出了应聘条件,但也并不是表明劳动者必须“有问必答”,用人单位要了解的劳动者基本情况必须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教育背景、职业资格、工作履历、职业经验等。如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要求职工特别是女职工入职前必须公开是否婚育等与劳动合同关联并不紧密却属于个人隐私生活的情况,而有些职工基于某种考虑未如实陈述的,也不得认定劳动者构成欺诈。

4、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履历证明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要做好材料、证明等证据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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