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成人高考资料:公司组织与管理第七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破产 · 二、公司解散 ·三、公司清算

一、公司破产

1.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债务人财产而进行的诉讼程序。

2.公司破产

•公司作为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当不能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时,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宣告公司破产,并成立清算组或选派清算人开始破产清算。

•法院的破产宣告代表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的终结,而转上破产清偿程序。

3.公司破产的条件

•(1)公司有到期债务而无力偿还;

•(2)公司净资产小于公司负债;

•(3)公司存在多数债权人;

•(4)债务人有破产能力。(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有破产能力。排除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和自然人企业的破产能力)

二、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

•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发生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公司解散本身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在解散之后的清算中仍继续存在,直到清算完结。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一般由董事会将有关事宜通知各个股东,对无记名股东应进行通告或公告,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解散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股东大会议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

(5)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如: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三、公司清算

1.公司清算:

·指了解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并分配公司财产的法定程序。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没有自然人的继承制度,解散时自动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结前,应理解为公司存续,即指处于清算阶段的公司,有时也可称之为清算公司。

·清算公司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公司清算的种类:

(1)英美法等国公司清算的分类:

普通清算: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解散时按一般法律程序所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指在股份公司解散时或解散后,普通清算的实行发生显著障碍或公司负债有超过原有资产有不实之嫌时,依法院的裁决而开始进行的清算。

(2)我国公司清算的分类:

·任意清算:按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同意的方案来处理公司财产的清算行为。

·法定清算: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清算。

我国《公司法》指的清算是法定清算,而不是任意清算,包括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2)我国公司清算的分类:

•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区分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只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时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后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3.普通清算 

(1)普通清算机构——清算组:

又称清算人,指清算公司执行清算事务及代表公司的法定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由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付给。

(2)清算组的产生:

我国《公司法》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的职责: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告知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人对于执行清算事务违法而导致其他人受损时,清算人和公司一起对受损方负连带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有:

·不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会公告债权人;

·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等。

4.特别清算

【1】(1)特别清算机构——特别清算人

特别清算开始之后,原则上普通清算人仍作为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此时被称为特别清算人。特别清算是将公司所有资产作价来偿还债务,若有剩余财产再分配给股东。由于特别清算是在公司破产或近似破产的状态下进行,故要求特别清算人应以中立立场来协调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公平执行清算事务。 

(2)特别清算机构——监理人

·是指债权人会议所选举并任命,代表债权人监督特别清算人执行清算事物的规定、任意性机关。监理人所代表的是整个债权人集体的利益。 

(3)特别清算机构——检查人

·是指在特别清算程序中,由法院选派的、检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的法定、任意、临时机关。特别清算是在法院指导下进行,法院有责任监督清算人尽力满足关系人的合理权利。检查人是在特别清算开始之后,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才选派。

(4)特别清算机构——法院的特别监督

·法院的主要监督工作如下:

·清算人的解任、增补;

·特别清算开始前的保全处分;

·随时命令清算人报告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特别清算人的行为须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在迫不及待时法院有权允许清算人进行清算;

·在特别清算期间的各种保全处分;

·选派检查人检查公司业务及财产情况,并据此对公司财产进行处分。

【2】特别清算与破产的比较: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因其经营目的已达到或其经营期届满而解散时,可按普通清算的规定来处理其未了结的事务。若公司经营不善,因决策失误、重大亏损而解散时,也可按破产法的规定,由法院来执行破产程序。

· 特别清算是针对处于破产境地的公司开始的清算,由法院采取措施干预并监督清算程序的执行,而不是由法院强制执行。这是破产与特别清算的最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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