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篇 使用假学历入职
咨询:劳动者提供假学历应聘入职怎么办?
使用假学历是欺诈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的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有如实向单位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的义务。如未如实说明,不能获得应得的赔偿。如果因欺诈而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有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单位有权利要求劳动者赔偿单位损失。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包括学历、健康状况、知识技能、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还包括劳动者的自然信息,包括年龄、身体状况、职业技能水平、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平时表现等。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知道劳动者未如实填写真实学历,但未提出异议,且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虚报学历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免除其给付工资报酬的义务。
相对于用人单位也有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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