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2月24日讯(记者孙婷婷 周萍英 通讯员梁学东 杨旖旎)女大学生丽丽(化名)考上了研究生,等待开学之际,在男友李某指使下,从事起了组织他人替考,最终东窗事发。今日,记者获悉,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丽丽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获刑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男友李某获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丽丽是武汉某高校大四学生,是老师同学眼里公认的优秀学生,通过不懈努力考上了研究生,等待开学之际。男友李某指使丽丽通过微信群招募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参加4月12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随后,二人为替考人员张某等人分发考场通知单、身份证等考试材料。
4月13日,替考人员张某在代替他人参加上述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后被移交公安机关。同年5月,丽丽、李某分别向警方自首。
经审理,东湖法院认为,李某、丽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组织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案发后,二人有自首情节,丽丽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丽丽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今年9月4日起正式施行《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中答案的认定,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犯罪完成形态,规定了对于代替考试罪的处罚。
据悉,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全市率先依据新规,审结了一批考试作弊犯罪案件8件,判处罪犯11人,分别拘役3个月到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其中9人宣告缓刑,11名被告人共处罚金3.8万元,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机制。
法官提醒,面对任何考试,无论是出于诚实守信的道德原则,还是公平公正的法治观念,都应当严守底线,踏踏实实用自己的努力来争取理想的结果。一旦被发现组织或参与、代替参与考试作弊,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受到刑罚制裁,均将成为人生的污点,千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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