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险五险都有工伤保险,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工伤、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认定、认定工伤之后该做什么、工伤能享受什么待遇呢?这边文章我就给大家说说关于工伤的一些问题
解答。
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工伤认定时间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③住院伙食补助费;
④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到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备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2、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包括
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经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市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2元定额。
②到本市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标准。工伤职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等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费用自理。
③到本市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食宿费标准。 伙食费标准为每天20元定额。工伤职工在本市以外就医期间,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院外住宿期间,住宿费最高报销标准为每天150元,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
五、工伤保险日常工作中几种情况的说明
1、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拒绝治疗的。
2、需重新审核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况:
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发生变化
②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
③工伤职工因犯罪被收监执行
④工伤职工死亡
3、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就业或参军的
③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死亡的
⑥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
4、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6、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我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由灵活就业人员自己承担。
7、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工伤所在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以选择以该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同一工伤事故兼民事赔偿的,除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医疗费及工亡职工丧葬费)不予重复计算,应从民事赔偿数额中扣除外,其余符合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规定的应按规定支付。
9、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0、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应首先向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工伤康复专家组查体、鉴定,并下发《工伤职工康复治疗评定结论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康复治疗。目前,全市康复治疗协议医疗机构仅限潍坊市中医院和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工伤职工在其它医疗机构产生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同时,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与康复治疗无关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予支付。
11、工伤职业病职工实行以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为主的原则,确需住院治疗的由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详细的诊断证明和病情摘要。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医疗费均实行定额管理(急救、抢救除外)。目前,潍坊市工伤职业病医疗服务协议医院共三家,分别是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
12、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14年6月份开始,全部实行指纹信息采集,并每年按时进行指纹认证。未按规定进行认证的暂停待遇拨付。
13、用人单位未参保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所有职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如下费用:
(一)补缴后新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及旧伤复发医疗费、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二)补缴后新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
(三)补缴后应按月支付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四)补缴后应按月支付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的费用: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及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14、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费、供养亲属困难生活补助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基金已支付的上述费用退回后,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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