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提出?应当向哪里提出?



从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其派遣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有何规定?



■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申请?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经过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职业病患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 再次鉴定申请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 复查鉴定申请应当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提出。



工伤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自行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4.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到哪些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到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自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认定为工伤后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工伤认定书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5.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经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协商一致,将劳动合同主体由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用工单位的,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可以转移至用工单位。



具体手续由用工单位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说明及用工登记材料等到参保所在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6.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7.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方式主要有两种:



■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 二是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上述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8.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期限自施工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至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施工工期需要延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于施工合同竣工日期30日前,携施工合同和工程延期施工报告至项目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手续办理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终止日期相应顺延。



9.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



■ 在工伤保险期内,按照《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期满后



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继续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至失去享受条件时止;



伤残5-10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人员所在的施工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 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所在的施工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从业人员所在的施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从业人员所在的施工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 未参保工程建设项目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自参保凭证办理的次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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