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新入职菜鸟不要怕!教你如何维权














金秋九月,新生入学,



也是职场菜鸟入职之际。



签约可不是件小事儿!



有哪些合法权益必须要维护?



以下这些案例教你擦亮眼睛!
















 










涉就业协议书劳动争议案



不能依据就业协议书终止劳动关系












 








小张与某科技学院及其培养单位河北某大学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某科技学院接受张某到本院教师岗位工作,工作服务期五年。按照上述就业协议书,小张毕业后到学院工作直至期满生育一女。学院在报纸上发布通知,主张按照双方所签署的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劳动关系期满终止。小张以请求确认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效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学院终止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











 



法院解读





 












      该学院与小张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没有约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主要内容,且签订时间为小张毕业之前,故不能将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律小科普



      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业意向的依据,是双方下一步确认劳动关系的前提与准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功能。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涉培训违约金劳动争议案



不是所有培训都能约定服务期












 








小王入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若小王违约提前离职,则应按未服务年限每年向公司支付赔偿金两万元。一年后,小王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软件公司认为小王工作不满两年即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违反了《保密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培训成本及违约赔偿金。这一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处无效。











 



法院解读





 












      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公司为小王提供的实习培训、专项培训以及小王知悉并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内容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约定服务期的专项培训。因此,软件公司仅向小王提供了内部培训,没有其他培训。












 








法律小科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应当是专项的、专业的,并不是任何培训费用和培训技术都构成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如上岗前关于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规章制度等必要的就业基础知识培训就不在此列。


















涉进京落户劳动争议案











不能以解决户口为由设违约金












 








小汪入职某理财顾问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于次年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载明该公司办理小汪的落户手续等有关事宜,并约定小汪对公司有三年的服务期,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小汪单方提出中断终止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赔偿金三万元。一年后,小汪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便以小汪违反双方签订的落户协议为由要求小汪支付违约金三万元。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诉讼请求。











 



法院解读





 












      此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中,小汪未履行完毕劳动合同应向该理财顾问公司支付三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约定违约金情形内,属无效条款。












 








法律小科普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培训、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情形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决落户后未履行完毕服务期约定违约金属无效,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



试用期期限和工资由什么决定?












 








小王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同时还签订了《试用期协议》,约定小王即日起进入期限为最长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转正后工资9000元。该公司在小王入职后的三个月内均按照7000元标准发放工资。小王以要求公司支付其三个月内的工资差额4200元为由诉讼至法院。











 



法院解读





 












      关于试用期期限,该公司虽然根据《试用期协议》主张双方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但双方签订的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试用期为一个月。故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小王工资差额4200元。












 








法律小科普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是试用期工资,法律规定了三个不低于的标准,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

















 










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



试用期不合格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小赖入职某电梯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两个月后,该公司以小赖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而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由证人签字的《关于赖某试用期工作表现的反映材料》《关于某工地发生矛盾的情况反映》。小赖认为该解除系违法解除,以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由诉讼至法院。











 



法院解读





 












      该电梯公司提交两份材料欲证明小赖在试用期内缺少吃苦耐劳、积极进取的精神,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单位的录用标准,且部分同事的评判仅为个人主观判断,缺乏客观性。法院据此判决该公司支付小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律小科普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具备这三个条件:



      一是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劳动者的。



      二是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进行考核,以确认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此条件需要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



      三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过了这个时间,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



说法








 







      一、针对求职者,在入职签订合同前应主动了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做到未签合同先知法。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查阅用人单位是否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并注意合同的形式,查看合同细节,尤其是关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内容。



      签约后要及时向用人单位索要并保留好属于自己的那份合同。







 







 







      二、对企业来讲,为了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的劳资关系,要杜绝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规范用工行为。



      企业还应规范用工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约制度及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同时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尽量细化,做到有合同可查、有规章可依,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兼顾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







 







 







      三、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及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事相关工作,如遇到非自身违纪、单位用工不规范等导致的纠纷,劳动者可以选择多途径进行解决。



      可以先和企业进行协商、处理,如难以达成和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前置程序,当事人只有申请仲裁后才可以起诉至法院。














以上就是90后新入职菜鸟不要怕!教你如何维权的所有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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