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莱芜市钢城区 卫生局
兹证明 吴兆永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正式任命(选举、选聘)拟在 莱芜平安医院 担任 院长 职务,是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规定代表医疗机构行使职权。该同志不属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或离退休干部兼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无
特此证明
人事主管部门(章): 上级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注:另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任职务的免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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