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毕业生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等)由毕业生据实填写。所填写的专业(名称)应为学生入学时所学专业全称,不得简写、误写。家庭地址应为毕业生入学前生源所在地,如有变动以生源地为准。应聘意见一般应写明本人意愿,如:愿意到╳╳单位工作等字样。不应漏填毕业生签名和日期。
2.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单位名称填写应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填写别名。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及通讯地址一定要填写详细、真实。档案转寄详细地址要清楚填写用人单位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详细地址,以便用于学校档案管理中心邮寄毕业生档案材料。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请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等。
用人单位的意见,除签署具体工作单位意见及公章外,还要按单位隶属关系签署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1)省内市(地)或县所属非教育系统单位,需有市(地)或县人事局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2)省内教育系统所属单位,需有市(地)或县教育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3)省内无主管部门的非国有单位(民营、私营、外资企业或公司),需有单位所在市(地)或县人才交流机构(人才交流中心)签署的意见及公章,可为毕业生提供办理落户、保管人事档案等人事代理服务;
(4)省内中直机关、事业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并需有省人事厅开具的接收函;
(5)省内中省直大中型企业可以自主接收毕业生,有本企业人事部门的意见及公章即可;
(6)外省省属单位,需有所属省或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7)外省国家部委所属单位,需有所属国家部委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8)**单位,需有师级以上政治部的意见及公章;
3.学校意见栏: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及通讯地址由学校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涂改。学院意见一般应由毕业生辅导员或主管就业的书记签字、学院党总支盖章。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意见由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后签章。
4.备注栏: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条款或未尽事宜,经协商后可加入备注栏。口头协议无效。为防止欺诈和违约纠纷的发生,一般应由毕业生本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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