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划分为三个档次: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条例》以上规定,具有四个特点;
第一,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上的规定,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只要个人累计缴费满一年就可以计算,而没有限制失业前多长时间内的累计缴费满一年。因此,按照个人累计缴费满一年的规定,失业前若干年内累计缴费满一年的情况也应当包括在内。
第二,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领取时间长度。该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体现了失业保险中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较长的失业人员能够获得更充分的保障。
第三,将累计缴费时间划分为三个梯度。这样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就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看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层级划分过细,加大了失业保险经办的成本,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
第四,以上三个梯度的划分只是原则上的,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以便拉开差距。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到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以此类推。
第五,只规定失业保险金的上限。这样规定的合理性在于,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时长不宜做的一的规定。各地可以从本地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依法做出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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