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新入伙协议书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全体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法达成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经营场所:



第四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聘请    为本合伙的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仁里煤矿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原合伙人共两人(以下共同简称为甲方),分别是:



  1、 XX,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联系方式:            。



  2、XX,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联系方式:            。



  第六条:新合伙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XX,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联系方式:            。



  第七条: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元整,占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的50%。



  第八条:乙方出资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于XX年 月 日预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第二次在XX年 月 日之前将余款全部付清。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应对应缴未缴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乙方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本合伙的合伙人。乙方入伙后即以其50%的股份比例享有入伙后的各项合伙人之权益,承担入伙后各项合伙人之义务。



  第十条:甲方为乙方出具《新合伙人出资证明》贰份,壹份由甲方持有,壹份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以乙方占仁里煤矿50%的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此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乙方入伙前涉及仁里煤矿的任何纠纷及遗留问题均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入伙前仁里煤矿的所有债务亦均由甲方负责清偿,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债务。若乙方因入伙前之纠纷、遗留问题和债务承担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必须全额赔偿乙方之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入伙后的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以各合伙人所占仁里煤矿的股份比例为据,按股份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原合伙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乙方负责经营、管理合伙业务,甲方必须积极协助。其权限是:



  1、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2、出售仁里煤矿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物品(货物);



3、负责全矿职工安排、销售、财务管理等,甲方应积极做好上层关系、周边关系、当地纠纷等事宜,但不得干扰乙方进行仁里煤矿的正常经营管理,尽最大努力保证仁里煤矿的正常生产经营。



4、财务管理方式:乙方应每月结算公布一次财务的盈余分配表和财务支出分摊表。要每月及时在下个月3日前公布公摊费用,重大资金开支必须向全体合伙人商议后,方可开支。



5、仁里煤矿的煤炭销售价格需经全体合伙人统一议价后方可定价销售,合伙人以外的购货人必须以现金形式购买煤炭方可发货。合伙人购买煤炭每月结帐付清,逾期不支付货款将从股本资金中扣除,不能有任何拖欠理由。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每   向甲方报告合伙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其经营合伙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共有,所产生的费用及亏损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全体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应依照本协议,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及合伙人之义务,非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未经授权禁止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甲方应保证在乙方入伙后,仁里煤矿的开采时间达两年以上,假如因政策原因、政府行为等任何原因不能保证在乙方入伙后仁里煤矿两年的开采时间,则自仁里煤矿停矿之日起,每少一年,甲方必须按每年人民币陆拾万元向乙方退还入伙股本金,此款必须在一周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若甲方逾期不予退还股本金,第逾期一日,按未退还之股本金数额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承担支付违约金         元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损失。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协议签订地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壹式叁份,各合伙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合伙人(甲方):          新合伙人(乙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附件:



新合伙人出资证明



 



  本合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组建,根据本协议书特发放此证。



  兹证明龙政红是仁里煤矿缴清全部出资款的所有人,其出资额为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元整,占全体合伙人总出资额的50%。



  本出资证明经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确认为有效。



  特此为证。



原合伙人(甲方):          新合伙人(乙方):



 



 



 



 



  年 月 日



 



 (此证明需全体原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财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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