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01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时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分娩时因生育引起疾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 800 元,与生育的医疗费用合并支付。
2.计划生育的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为:妊娠不满 4 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 400元;妊娠 4 个月以上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出)的,定额为 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 180 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 120 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 1200 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 1500 元。
0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按下列标准发放: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 98 天生育津贴,难产符合剖宫产指征实行剖宫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生育津贴;怀孕满 4 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 42 天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等待期与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一致。女职工生育当月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满三个月(含异地转移接续时限,不含补缴时限)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 12 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 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 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
其他有关问题
(一)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女职工在异地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生育前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备案手续的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 4300 元(含产前检查费 800 元);生育前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补助标准的 80%支付。女职工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引起疾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执行。
(三)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变更前后两单位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数计发。变更后的津贴待遇由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发放,涉及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身份转换的,按企业身份实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计发。生育津贴自分娩之日起开始计发,按每月 30 天计发,不足30 天的一次性发放。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剩余的生育津贴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后一次性发放。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且未享受其他生育医疗待遇的,按照异地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标准的 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五)以下情况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1.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合并其他疾病住院未分娩的。
2.符合入院指征的计划生育手术需入院治疗的。
(六)以下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费用的;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除外);
3.涉及婴儿医疗、护理、保健及生活用品费用的;
4.医疗事故及有第三者赔偿责任事故的;
5.除急诊、急救外,在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6.在境外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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