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
最新拟签订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
一所在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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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地址
2021年红河州拟签订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序号 1
协议医疗机构名称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 2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 3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三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三六医红河州开远市灵泉街道健 4
标。 5
蒙自市人民医院。
红河州滇南中心医院 7
个旧市中医医院 8
建水县人民医院
泸西县人民医院石屏县人民医院 10
弥勒第一医院 11
开远市人民医院 12
绿春县人民医院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14
3
s红河县人民医院 15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16 17
元阳县人民医院 18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19
个旧市老厂镇中心卫生院个旧市卡房镇中心卫生院 20
协议类型住院、门诊住院、门诊住院、 门诊住院、门诊住院、门诊住院、门诊住院、门诊住院、门诊住院、门诊住院、门诊住院、门诊住院、门i参住院、门诊住院、门诊住院、门诊住院、门诊住院、门i参住院、门诊住院、门诊住院、门诊
云南省个旧市大屯街道锡缘路1号
云南省建水县泽园路28号个旧市金湖东路229号民路147号蒙自市天马路89号个旧市金湖南路17号红河州个旧市人民路275号建水县建水大道528号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68号
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103号弥勒市建设街103号红河州开远市智源路999号绿春县大兴镇大兴街3号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人民路62号红河县迤萨镇松花街4号河口县槟榔路2号南沙镇叶榕路08号金平县金河镇广街路22号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老厂镇花园路40号个旧市卡房文化街
关于2021年拟确定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号)、《云南省社会保险局 云南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社险函﹝2021﹞7号)、《红河州工伤协议机构确认工作实施方案》(红人社发〔2021〕21号)等相关规定,经单位申请、市县推荐、现场评估确认,拟确定2021年云南省红河州协议医疗机构20家(名单附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4月14日-2020年4月20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确定对象有异议,请向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莎娅
联系电话:0873-3734310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4日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认定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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