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后回来,发现不少朋友在后台询问我,如果员工不想做了,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话,是否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这个问题,虽然一直以来我都有强调,员工如果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这一说法,但还是没有起到很好的解释作用,所以今天再来补充说明一下。
先来说一下关于辞职的说法,实践中我们经常提到的辞职,其实只是大家对主动要求离职的一种习惯性称呼,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于离职这一说法的用词其实是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前面我们已经说到,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员工的辞职理由不是“个人原因”而是公司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话,那么是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个人原因辞职,拿不到经济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比如老家有事、跳槽、自己要创业等情况,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只要公司能拿出证据证明员工是因为个人原因离职,具体证据有辞职通知、离职交接表又或者是离职协议书等书面证据,一般都会有员工的离职原因,所以仲裁委通常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如果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的,还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才可以,如果在没有告知公司的情况下不辞而别,又或者是在提出辞职后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30天就走人,那么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可能面临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风险。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迫使员工辞职的,可以拿到经济补偿
实际操作中,很多人都会碰到公司存在违法用工的行为,例如莫名的克扣员工工资、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又或者让员工在恶劣生产环境下劳动等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拥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果公司存在违法用工的行为,那么员工可以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很多专家经常提到的被迫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1、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主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除此之外,还有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又或者是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劳动者劳动者的,员工也可以被迫辞职,然后要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被迫辞职,是否还需要等30天
这个问题也是很多朋友关心的,这么说吧,如果员工被迫辞职的理由是成立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是无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可以当下直接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是否需要遵守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可以分这几种情况来理解。
第一种情况,如果员工是以个人原因辞职的,那么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第二种情况,如果员工处于试用期以个人原因辞职的,那么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公司即可;第三种情况,如果员工是被迫辞职的,那么无需提前30天通知;第四种情况,如果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劳动者劳动者的,那么员工可以直接辞职。
总结
以上就是关于辞职能不能拿经济补偿的相关问题,如果有更多疑问,可以在评论区地下留言,我们会有针对性地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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